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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 月 日起施行。代理市长陈晏年 月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 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 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 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合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
2、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 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 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 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 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政府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三组织制定并实
3、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 人民政府 的政府数据目录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 人民政府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区市、县 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接受上级大 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 镇 人民政府的政 府数据目录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 人民政府政府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五市、区市、县 人
4、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 工作。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予以 保障。第二章数据目录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要求对政府 数据分类分级并按照像关标准进行管理。第九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 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 源 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 新周期等内容 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
5、和开放目录。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 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 库的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管理、生态环保、 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 息资源牵头机关组织相关机关共同负责编制。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纳入全市 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
6、出机构的政 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区 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共享目录和开放目 录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 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和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 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发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 布。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编制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
7、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 确保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数据资源目 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更新。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涉及政府数据发生变化 需 要调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 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巳内更新。第十四条政府数据使用方对政府数据目录和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 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 校核。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
8、成校核进 行相应处理 并反馈政府数据使用方。校核期间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业务涉及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 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 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第三章数据采集汇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数据 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数据采集格式样本确定采 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公民个人数据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 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
9、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 识进行采集。第十八条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 可 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九条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采集的政府数据应当由相关机关共同商议 明确相应职责分工。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 时商议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核实。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像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 和结构化处理。第二十一条存储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政府 数据 行政机关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并按照像关规
10、范进行 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提供和获取的政府数据建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个月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 程序、方式等规定共享开放本机关的政府数据。第四章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 机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数据的保密 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 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浮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大数据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大
11、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组 织建立“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 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已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应当 按照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对数据进行备份、保护。第二十八条市、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资 源管理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对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将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并将考核结果向社 会发布。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 资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 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 数据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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