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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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研究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为保障法律的正的确施,结合执法办案,参加社会治理、预防和削减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的要求之下,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作用,能够保障法律正的确施,化解社会冲突,预防削减犯罪,促进法制社会建设。一、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识仍不到位 部分检察干警学习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不深、不細、不实,主观上片面认为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没有相识到发出检察建议只是起点,收到回复也不是
2、终点,对被建议单位的实际落实状况未跟踪回访督促。 (二)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存在批量发送检察建议的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同一问题向同一行政机关连续发出多份内容类似的检察建议。二是没有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一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涉及行业系统较广,专业性较强,但发出建议前仍停留于有限的书面材料,未做必要的现场调查求证事实、挖掘发案根源或询问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对特地问题的看法,没有深化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导致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切中要害,无法落实到被建议单位的详细制度和管理之中。三是文书说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交代原审诉讼状况不完整,案件
3、是否经过了法院再审程序不清晰,导致是否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存疑;有的检察建议书没有指明违法事实违反了哪些规定,没有引用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是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说明”代替;有的文书说理不够透彻,没有切中要害,空话套话偏多,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有的针对性不强,对不同单位不同事项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模板化地运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当加强监督”等空话套话,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分析论证,建议内容雷同,形式单一;有的对策措施较为抽象,所提建议过于原则、空泛,不利于详细操作,缺乏可供被建议单位借鉴和依据的综
4、合性、长效性的整改建议。 (三)个案多类案少的问题仍较突出 检察建议更多重于个案,缺乏宏现分析,缺乏深层次思索,从笔者所在的基层院2022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针对毒品治理、公共平安、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脱攻扶贫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较少,提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较少。如订正违法检察建议共25件,类案仅有4件,占16%。又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9件,针对普遍性、规律性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类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仅有1件,占11.11%。 (四)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需变更 从检察建议类别来看,主要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订正违法检察建议为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相对较少。从
5、笔者所在的基层院2022年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再审检察建议内部也不平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3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1件,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为空白。这说明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扎实推动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符合。 (五)在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方面探究创新力度仍不够大 一是跟踪监督不够有力。一些检察建议存在“一发了之”的现象,有的办案人员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看法,了解其检察建议执行状况;有的未实际了解被建议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时存在的困难,也未下力气协调解决被建议单位反馈的问题困难等。二是宣告送达方式运用不够。不擅长运
6、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的方式,有些被建议单位不接受、不协作这种方式。三是检察建议公开力度不足。公开送达、公开发布检察建议开展还需加强。 此外,检察干警的专业素养实力与检察建议工作的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因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涉及领域专业学问性强,而检察干警学问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专业学问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检察建议的要求。二、缘由分析 经过调研分析,发觉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缘由: (一)重视不够、相识不足 一些地方对检察建议工作还重视不够,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和推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真正在如何补强工作短板、强化检察建议刚性上想方法、上措施。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就
7、案办案思想,缺乏延长监督的意识,对检察建议工作有淡漠、畏难心情,甚至把检察建议视为办案“主业”之外的“份外”工作,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相识不足。 (二)自身实力不足 与批捕、公诉等办案工作不同,检察建议可能涉及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环保等不同的专业领域,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学问,还要对被监督的专业领域学问有所了解。受制于自身业务实力水平的限制,检察人员往往有畏难心情、更多倾向于办好案件,而不愿从事检察建议工作。同时,被监督领域专业学问缺乏也导致检察人员难以找准问题所在,对症提出对策建议,一些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察建议的效力尚未明确 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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