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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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5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 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 理。第三条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 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 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 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第四条城镇居民住宅的
2、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 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城镇 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管单位)的管理,做好防 火安全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含家属委员会,下同)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房管单位,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六条房管单位在对所属城镇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防火 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二)开展义务消防活动,定期进行灭火演习;(三)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四)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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