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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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 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 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 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 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 遵守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 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
2、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 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 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 贴乱挂。(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 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 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 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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