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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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一、市政府所在地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区划)(一)集宁区一等地:7.2元/平方米;二等地:6.4元/平方米。(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4元/平方米。二、市所属旗县(县级市)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一)丰镇市二等地:6.4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二)察哈尔右翼前旗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三)察哈尔右翼中旗四等地:4元/平方米;五等地:3.2元/平方米。(四)察哈尔右翼后旗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锡勒风电工矿区:4元/平方米;乌兰哈达建材工矿区:4元/平方米; 当郎忽洞建材工矿区:4元/平方米。(五)四子王旗四等地:4元/平方米;五等地:3.2元/平方米。(六)卓资县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七)凉城县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八)兴和县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4元/平方米。(九)商都县四等地:4元/平方米;五等地:3.2元/平方米。(十)化德县四等地:4元/平方米;五等地:3.2元/平方米;化德工矿区:3.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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