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第七章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2及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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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董事会及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 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2、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 人以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关知识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 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 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 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例题:(2010年多项选择题第57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的说法, 错误的是(BCD)0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5、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6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
5、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 本公司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贿赂、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职权重点是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
6、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7、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 30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董事会(1)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
8、或 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 员中“指定”。(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3、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 30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 3o(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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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第七 第四 公司 组织机构 及第 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发行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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