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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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建筑垃圾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虽然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较多,但无相应的法律说明出台,造成办案人员对建筑垃圾相关条文理解与适用上把握不准,导致详细应用与立法本意不相符。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惩罚对象及定性等相关问题的思索。 关键词:建筑垃圾、惩罚对象、定性、新思路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 建筑垃圾的定义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
2、弃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两者的表述是一样的。 依据上述定义,对于是否属于建筑垃圾的判定是要看其是否是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跟该废弃物的种类没有必定联系,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对于是否属于建筑垃圾主要是依据对其产生地的现场勘查来判定,通过对产生地的现场勘查来确定其是如何产生的,如碎石,若产生地在工地,由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那么就该认定为建筑垃圾,如产生地在山塘,那么就该认定为塘渣。 二、建筑垃圾类案件
3、案由及适用法条梳理 下面对我们日常执法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条适用范围作了梳理: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法条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适用该法条惩罚案由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法条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该法条惩罚案由为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3.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该法条适用范围为城市行政区,适用该法条惩罚案由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
4、求、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处置零星建筑垃圾未办理处置登记。 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法条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适用该法条惩罚案由为不按规定的路途、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要留意法条的适用范围,特殊是适用范围为建成区或者规划区的,肯定要结合建成区或者规划区图纸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详细在下面一部分内容中有具体的说明。 三、关于建筑垃圾类案件惩罚对象认定问题 关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违法行为惩罚对象的认定,由于情形较为困难,始终困扰着办案人员,如行为实施人与运输车辆全部权人非同一人,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全部权人与实际全部权人非同一人等。但基于惩罚对
5、象的认定是认定基本领实的首要因素,笔者针对现实办案中出现的情形,予以区分认定。 (一)当事人为法人的 目前,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司均为法人,对该类当事人惩罚对象的认定较为简单。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违法案件惩罚对象认定问题的批复(甬城管法20227号),如车辆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平台登记的,以平台登记的法人为当事人;如车辆未在平台登记的,以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全部人为当事人。如a车辆全部权人为b公司,但c驾驶a车辆因违法建筑管理规定被查处时,c系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由雇主担当,如在监管平台登记为d公司,则本案当事人为d公司,如未在监管平台登记,则本案当事人为b公司。 (
6、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如上所述,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平台登记的当事人类型为法人,但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行驶证载明车辆全部人为自然人的状况,对此,遵循上述批复的精神,以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全部人自然人为当事人的基本原则,但下列状况除外: 1.车辆全部人与实际全部人不一样的,以实际全部人为当事人。如张某将车辆出卖给方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车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未变更,方某为该车辆实际全部人,也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则本案当事人应为方某。 2.车辆全部人与实际运用人存在夫妻关系或特定亲属关系(如父子关系、兄弟关系),行驶证载明的全部人与实际运用人不一样的,以实际运用人为当事人。如王某和李某系夫妻,车
7、辆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车辆实际运用人为李某,则本案当事人应为李某。又如杜大与杜小系姐弟,车辆登记在姐姐杜大名下,但车辆实际运用人为弟弟杜小,则本案当事人应为杜小。 四、关于建筑垃圾类案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条的释义,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当然也包括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可见,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地、建筑垃圾倾倒地、建筑垃圾装运途径地。 (一)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定性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建成区内的,则适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
8、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为案由进行查处;如违法行为发生在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则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 此外,如当事人已实施倾倒行为,即可以以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为案由进行查处,也可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的,如当事人系单位的,则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如当事人系自然人的,“择一重处”,以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为案由进行查处。 (二)当事人未取得清运卡的定性 当事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提前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服务经营资格证书,如当事人未取得建筑
9、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则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如当事人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清运卡,则适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未随车携带清运卡为案由进行查处。 (三)实际倾倒地与清运卡登记的消纳地不符的定性 如a车辆办理清运卡,清运卡登记a车辆全部人为b公司,消纳地为c地点,但a车辆将建筑垃圾清运至d地点,c地点位于杭州湾新区,d地点位于横河镇,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消纳场所法律适用的批复(甬城管法202217号),运输单位实施不按规定路途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与实施随意倾倒
10、行为出于同一目的,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b公司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 (四)当事人已取得清运卡,但实际产生地与清运卡登记的产生地不符的定性 如当事人已取得清运卡,但建筑垃圾产生地与清运卡载明的产生地不一样,我们认为该清运卡并非此次建筑垃圾清运的有效凭证,若未有倾倒行为,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进行查处,若已倾倒,以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进行查处。 (五)当事人未按清运卡登记的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定性 如当事人已取得清运卡,清运卡登记时间为8时至20时,其车辆被查获时为20时20分,如该车辆从工地驶出时间为20时前,且其运输持续不间断,应认定其为
11、合法,反之,则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次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以未按规定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为案由进行查处。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尤其留意法条的适用范围,有一种极端状况,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建成区以外,当事人认定为个人,在未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对其进行查处。 五、建筑垃圾类案件现场取证要点 在实际办理建筑垃圾案件过程中,现场取证对于整个案件的办理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步骤。这类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两个方向,第一就是要证明当事人运输或处置的东西属于建筑垃圾,其次就是要证明当事人的确存在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行为。案发觉场通常就是我们对一辆装载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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