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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之峰产品合作协议业之峰OEM产品合作协议甲方:北京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分公司乙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生产、供甲方销售并且根据甲方要求 设计、标明为业之峰品牌的 产品(简称OEM产品)定牌合作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 条款:一、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生产“业之峰”牌 产品,乙方应负责“业之峰”牌 产品生产、销售的合法性,即“业之峰”牌 产品可使用乙方代为申办的生产许可证号。二、产品包装与标识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只允许委托乙方生产“业之峰”牌 产品,乙方对“业之峰”牌 产品只具有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业之峰”注册商标,也不能将 该注册商
2、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 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 称。2、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业之峰”品牌。 三、供货价格1 .乙方以对外相关合作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并且向甲 方提供价格表。具体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2 .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的变动,一方提出供价 变动要求时,需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之。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一)产品质量标准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OEM产品,其技术参数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国家或行业制定的生产、技术指标为标准;2、乙方生产的OEM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并符合验
3、收 标准。(二)产品交货及售后1、乙方负责将OEM产品按照甲方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并保 证OEM产品的安装及售后服务;2、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订单要求及时交货,由此对甲方造成赔偿 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三)产品质量保证1、为了对乙方的产品质量形成有效监督,确保OEM产品的质量, 维护甲方“业之峰”品牌的信誉,从而保证甲乙双方的长期稳定的 合作,乙方需要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 (人民币大 写)万元,在合同到期的6个月后,双方无任何产品质量争议如数 退还乙方。2、OEM产品停产后,乙方必须继续为甲方提供一段时间的售后保 证(以最后一单售出的产品保质期为限)五、订货确定1 .甲方向顾客推荐乙
4、方产品后,甲方负责将顾客订货单传真并知 会乙方。2 .乙方接到通知后,在12小时内与甲方或甲方客户联系,确认上 门测量时间,给客户做方案及报价。并且将图纸、预算、报价传真 给甲方,以便甲方备案,登记和收款。3 .乙方接到通知后,如选定的产品型号有误或暂无货,乙方应在 2小时内回复甲方,以便甲方客户及时调换。六、供货及安装时间和方式1.甲乙方按照统一订单格式依据协商价格开具统一供货订单,且 甲方客户签字,在指定的供货日期,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的供货地 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任务。2.工程批量订货或高档住宅小区集体采购订货时,双方另行协商。七、验收1 .客户与甲方工程人员协同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对产
5、品及安装当场 进行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客户在乙方验收单上签字。2 .乙方向甲方客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 年的质量保证(以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为准),若因质量和安装 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八、结算方式及期限1 .经甲方确认的订货订单,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 的订单视为有效订单,乙方收到有效订单方可供货。2 .甲方的客户或甲方客户的委托人和甲方工地项目经理协助进行 现场验收,经确认无误后,由甲方的客户或甲方客户的委托人在乙 方提供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此订单视为双方交易的 有效凭证。3 .货款收取原则上由甲方完成,甲乙双方采用 为结算方式。A.月度结
6、算,双方协商具体结算日期。B.定额结算,经甲乙双方一致商定销售额累积至 (人民 币大写)万元进行结算。C.月结加额结。双方约定一结款额度,当月任何时间累积达到此额 度,则双方进行对帐、结款,如月内不到额度,则按月度结款。 九、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积极收集市场信息,向乙方提出产品改进的合理化建议;2 .甲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密;3 .甲方不得出现故意伤害乙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十、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负责其提供产品的一切售后服务。2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及产品检验报告或相关文件资料。3 .乙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4 .乙
7、方应在合作相关企划形象上与甲方保持一致。5 .乙方不得出现故意伤害甲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6 .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投诉和维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 并向甲方反馈情况。十一、知识产权保护1 .有关制造OEM产品所需的图面、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资料及 其他情报(以下统称技术情报),归开发方所有。双方可以协商借 用。2 .双方合作期满应各自归还对方的技术情报,并不得再行使用或非法 授权第三方使用。十二、合同中止1 .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2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 议不能执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3 .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
8、守约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4 .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协议,在中止协议前甲方对客户的销售合约仍 存续有效。十三、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 方依据书面通知可终止协议。1 .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一项,并且无法协调时。2 .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协议的迹象时。3 .甲乙任何一方受到强制执行或缴税滞纳处分、其他法律的处分或有 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启动或做破产的宣告时。4 .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5 .受到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6 .签发的票据遭受退票止付时。十四、协议终了时的处置1 .本协议于执行到期
9、后,若无自动延续情况时,其将自动失效。2 .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三个月内将合作期内相关款项结清。3 .协议终止后已售出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 客户之间的服务承诺继续有效。十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 因违约而给对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及经济赔偿。十六、补充及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协议 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依据甲、乙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该协议。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十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十九、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北京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乙方:分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地址: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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