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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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信息平安风险评估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平安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 估”)及其管理活动,保障信息系统平安,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及其管理 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 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依据肯定的应用目标和规 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本方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履行经济调整、市场监 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本方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平安技术与管 理标准,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及由其存储、传输、处理的 信息的保密性、
2、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平安属性进行评价的活 动。第四条 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 险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的风险评 估,可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涉密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由国家保密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实施。第五条风险评估分为自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形式。自评估由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运用单位自主开 展。检查评估由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 法开展,也可以由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或者运用单位的上级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双方实行互备案制 度。其次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 重要
3、信息系统书目,制定检查评估年度实施安排,并对重要 信息系统管理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第七条江苏省信息平安测评中心为本省从事信息平 安测评的特地机构,受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托付,详细负责对 从事风险评估服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条件审核、业务管理和人 员培训,组织开展全省重要信息系统的外部平安测试。第八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者运用单位可以依托 本单位技术力气,或者托付符合条件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进 行自评估。第九条 重要信息系统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在设计、 验收、运行维护阶段,均应当进行自评估。重要信息系统废 弃、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平安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刚好 进行自评估。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
4、应当定期开展风险 评估,其中重要信息系统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自评估或 检查评估。在规定期限内已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信息系统, 可以不再进行自评估。第十一条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托付符合条件的风 险评估服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信息系统实施检查评 估。第十二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或运用单位托付风险 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自评估,应当签订风险评估协议;信息化 主管部门托付开展检查评估,受托付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 当与被评估单位签订风险评估协议。对于评估活动可能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风险评估 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告知被评估单位,并帮助其实行相应的预 防措施。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
5、包括评估范围、内容、依据、结论和整改建议等。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自评估报告,应当经被评估单 位认可,并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生效。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查评估报告,应当报托付其 开展评估的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和整改看法告知被评估单 位。第十四条 自评估单位应当依据自评估报告进行整改, 并自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自评估状况和整改方案报 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检查评估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评估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依据整改建议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报本 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付进行风险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被评估单位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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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信息 安全 风险 评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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