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保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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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活动安保方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整体执法质量,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评议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个案质量评判,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含有案件审查审核职能其它部门,在审查审核案件过程中,根据重庆市实施细则要求,对办案单位办理行政或刑事案件质量逐案按百分制进行评判,并将评判结果和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奖惩直接挂钩一项案件监督方法。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个案质量评判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个案质量评判工作指导、监督和检验
2、。各办案单位法制员应切实推行对本单位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第四条 个案质量评判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标准。 第五条 个案质量评判范围包含:(一)行政处罚案件;(二)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济犯罪案件立案;2、受案审查后拟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拟撤销案件;3、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方法;5、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收取、没收确保金或对确保人罚款;6、采取直诉;7、领导交办审核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审核案件、办案步骤。(三)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四)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方法案件;(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3、、执法监督及信访案件。第六条 个案质量评判实施百分制,每个案件基础分为100分,只扣分不加分。依据个案质量评判得分分为优质、良好、通常、劣质四档。90至100分为优质,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通常,69分以下为劣质。第七条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含有案件审核职能其它部门,在推行案件审核职责时一并进行,实施谁审核、谁评判。实施个案质量评判工作,应制作个案质量评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专门装订成册;一份由审核部门留存备查。个案质量评判结果应立即记入执法档案,并纳入当年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第八条办案单位及民警对个案质量评判结果有异议,能够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
4、个工作日内,向评判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判单位应该自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复核单位或民警。第九条 评判单位对被评判为劣质案件,应该自评定之日起3日内向办案单位发出执法提议书,办案单位收到执法提议书后应该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要求时限内书面报评判单位。第十条对个案质量评判中发觉执法过失行为,应该依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失责任追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失责任;有违反党纪、政纪要求,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该建立个案质量评判情况定时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评判单位应该将每三个月个案评
5、判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各办案单位进行通报,并于每三个月末月28日前书面报市局法制部门。第十条 对开展个案质量评判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应该给表彰。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十二个月中出现三宗或三宗以上劣质案件,不得参与和执法相关表彰奖励评选活动,并对办案部门责任人给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等处理。民警十二个月中出现二宗或二宗以上劣质案件,不得参与和执法相关表彰奖励评选活动,对办案民警给扣发奖金、取消执法资格证、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第十二条个案质量评判人员在个案质量评判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由所属公安机关视情给纪律处分。办案单位及民警拒不提交案卷、拒不纠正执法过失
6、,由所属公安机关视情给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市局法制部门应该定时对各单位个案质量评判工作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根据本要求进行评判工作单位和民警,书面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对抽查中发觉执法问题,直接计入单位年底执法质量考评评议成绩。第十四条 市局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和审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应该根据本要求对监督和办理案件质量进行评判。评判结果直接作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和本机关各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评评议依据。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依据本要求及评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该送市局法制部门立案。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 月 日起
7、实施。第十七条 本要求由市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档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本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档案工作,完整地保留和科学地管理单位、个人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充足发挥执法档案在公安法制工作中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执法档案是指客观、真实、正确、系统统计每个执法民警和执法单位在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方法、案件处理等办理案件过程中执法情况和相关考评、奖惩情况,作为单位评先创优和个人晋职、晋级、晋衔关键依据。 第三条执法档案工作是公安执法工作关键组成部分,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和市局业务处、队及其所属所、队、科等单位(以下简
8、称各单位),全部应建立单位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该根据集中统一管理执法档案基础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工作。第二章执法档案材料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执法档案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单位和民警参与每一项执法活动,每办一件案件全部有完整、正确、系统执法档案材料归档保留。执法档案材料包含:单位执法档案材料应有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材料;个案测评材料;专案、专题执法工作材料;法律法规培训、考评材料;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材料;执法有效投诉和查证处理材料;单位其它执法材料。民警个人执法档案材料应有办理案件个案测评表;参与专案、专题执法工作个人总结、单位或领导对其执法办案情况判定
9、材料;因执法办案立功、受奖(获奖证书复印件)情况;因执法过失责任被追究情况;单位领导对民警执法能力、水平及执法办案工作年度判定等;个人其它执法办案材料。 第六条各单位应该把执法档案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法制工作程序,列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职责范围。 第七条一项执法活动或一件案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完成后以后,应该有专员将所形成执法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单位责任人审查后,立即归档。 第八条凡需要归档执法材料,全部应该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楚,有利于保留。 第九条各单位法制部门是本单位执法档案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检验和帮助本单位相关人员做好执法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执法
10、档案管理第十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接收来执法档案,应该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需加工整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和健全档案材料更改、补充制度。更改、补充档案材料,必需推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该立即地提供执法档案为评先创优、执法质量考评、公务员年度考评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该定时对执法档案进行审查,依据上级要求,立即调整执法档案相关材料,确保执法档案质量。 第十四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对执法档案利用效果,应该进行必需调查和建立借阅执法档案登、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可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各单
11、位应该定时做好执法档案保留价值判定工作。判定方法是直接判定档案内容。判定工作要在单位责任人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熟悉相关档案情况人员和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销毁执法档案,必需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销毁执法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预防失密。 第十八条保管执法档案必需有专用库房或箱柜,应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方法。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应该定时检验执法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档案,要立即修补和复制。 第十九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关键执法档案应该复制副本,分别保留,以确保在很情况下执法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通常多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执法项目或案件,由主办单位保留
12、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留和自己负担任务相关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留。 第二十一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相关责任人同意后向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执法档案管理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具费用,各单位应该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新建单位,应该同时设有符合要求执法档案库房或箱柜。第二十四条执法档案工作必需实施统一管理。市局所属各业务队、处和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均应建立对应执法档案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执法档案工作领导。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局所属各业务队、处和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能够依据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当地域、本部门工
13、作实际,制订执法档案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公安机关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是指在各办案单位内部实施以案件主办民警为办案关键责任人,协办民警配合,具体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制度。案件主办民警是指经过考试考评,被授予案件主办民警资格民警。协办民警是指含有执法资格但不含有案件主办民警资格,帮助案件主办民警办案民警(协办民警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 含有刑事或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单位或部门,对辖区或管辖刑事和行政案
14、件必需由一名(含)以上主办民警率领一名(含)以上协办民警承接。第二章 主办民警选聘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案件主办民警选聘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应设在法制部门。 第五条 案件主办民警选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确保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能力强、德才兼备民警选聘为案件主办民警。 第六条 案件主办警民选聘,三年进行一次。选聘工作根据个人申请、民主推荐、业务考试、单位决定、正式聘用程序进行。 第七条 案件主办民警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立场坚定,拥护党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公安事业; (二)公安或法律专业院校毕业,或含有大专以上学
15、历,且经过相关法律培训合格; (三)大专(含)以上学历,参与公安执法岗位工作1年以上,大专以下学历,参与公安执法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含有一定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五)近3年无因执法问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六)上年度公务员考评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七)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员作。 第八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用为案件主办民警: (一)正在接收检察、纪检部门立案审查; (二)近3年因执法问题受过党纪政纪以上处分; (三)上年度公务员考评评为不称职档次; (四)身体健康情况不能胜任所从事工作。第三章 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职责第九条 案件主办民警享受以下职权: (一)依据受案情况或初查情况,
16、向领导提议是否立案; (二)制订侦查计划、调查方案,率领协办民警对已立案刑事、行政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对犯罪嫌疑人提议是否采取强制方法,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方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提议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方法,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方法; (四)对所办刑事案件提出是否报捕、移交起诉意见;对所办行政案件,提出是否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其它行政处罚意见; (五)依据办案需要,提出工作意见和提议。 第十条 案件主办民警应负担以下责任: (一)负担所办刑事、行政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之责;无有意拖案不办、不作为和案件材料丢失现象; (二)负担所办理刑事案件被认定为错案,或被检察机关、上级
17、公安机关撤销纠正、确定定性错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责任; (三)负担所办刑事案件刑拘处理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取保候审转捕、转教、移交起诉率达成市局执法质量要求之责任; (四)负担所办理行政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经过行政诉讼败诉之责任; (五)负担顺利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任务之责任。 第十一条 协办警民在主办民警指导下办理案件,对参于办理案件有提议权,假如正确提议没有被采纳,有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反应权利,同时应该认真完成主办民警交办任务,不得有意推诿和消极办理,不然,案件主办民警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提议对其给予解聘,假如协办民警十二个月内被解聘两次(不含)以
18、上,给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法制部门对没有案件主办民警签署意见法律手续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案件主办民警由单位领导在含有案件主办民警资格民警中确定。案件主办民警选配协办民警,经过双向选择产生或由单位领导指定。 第十四条 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案件应一办到底,确因特殊原因转办其它案件或无法办理原案件时,由单位领导指派其它含有案件主办民警资格人员负责原案件继续办理工作,并负担原案件责任,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第四章 奖 惩第十五条 案件主办民警实施奖惩制,年底依据案件主办民警整年所办案件数量和质量,经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考评后依据相关要求,给一定奖励或惩处。 第十六
19、条 连续两年未被选聘为案件主办民警所、队、科,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应对其关键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影响较大,整改不力对其关键责任人给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从含有案件主办民警资格民警中选任,连续三年被选聘为案件主办民警,且执法质量考评优异民警,应优先提拔使用;协办民警和不含有案件主办民警资格民警通常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评先创优、立功授奖时,应优先考虑案件主办民警。 第十九条 案件主办民警考评,由县级(或相当县级)公安机关每十二个月结合年度考评和执法质量考评评议进行,经考评称职,能够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解除案件主办民警资格。 (一)所办案
20、件被认定为错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或超期羁押、所办理行政案件十二个月内经复议被撤销2件(含)以上或行政诉讼败诉1件(含)以上; (二)案件主办民警在任职期间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滞后被动,对单位整体工作造成影响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四)案件主办民警在公务员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 第二十条 案件主办民警所办案件,除确有证据证实办案正确意见被单位领导否定,由对应领导负担责任外,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案件主办民警负担关键责任: (一)刑事案件被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不组成犯罪而撤销、纠正或被认定有执法过失; (二)因案件主办民警责任,案件被上级公安机
21、关或人民法院,认定或判决应该国家赔偿; (三)因案件主办民警责任,致使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发当事人赴市、赴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四)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公安局疑难案件研究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疑难案件研究,正确适使用方法律,提升案件质量,制订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 本暂行措施所称疑难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在性质、事实、证据、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而难以决定各类刑事和行政案件。 第三条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办案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疑难案件,会同本局法制机构共同研究处理;经研究不能处理问题,标准上应
22、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研究处理,意见达不成一致,可提请本级政法委协调。经政法委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市局归口业务处、总队研究处理;经研究仍不能处理问题,可由归口业务处、总队商请市局法制处研究处理或提请市政法委协调处理。第四条 市局业务处、总队出现刑事疑难案件,可先自行研究处理或商检察院、法院处理;处理不了,需提请市政法委协调处理,报主管局长同意,商市局法制处提请市政法委研究处理。第五条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办案部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疑难案件,先和同级法制部门研究后,可商请同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公安复议机构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市局业务处、总队出现行政疑难案件,可先自行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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