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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 危(wei)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 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 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1、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技术措施”, 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 交底时,须交待清晰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参加装置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 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2、对需拆除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 制措施。对一些
2、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扫线方案、盲板位置、工程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 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工程进度。 3、需 要外部力量协助时,要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须 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装置交付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 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 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4、装置拆除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包括盲板抽 堵、检修、动火、暂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票证) 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干作业。5、装置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
3、应退出装置区:5.1 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5.2 不得向大气或者反应釜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53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 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6、装置拆除前,必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6.1 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6.2 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 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6.3 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和水等 介质的压力和蒸釜时间,确保不留死角。6.4 吹扫置换及拆除过程中,应禁止明
4、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 安全。6.5 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 泵的先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反应釜夹套内的 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6.6 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 质量。7、盲板的加、拆管理。7.1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7.2 须按拆除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7.3 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7.4 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7.5 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 显标识。7.6 对槽、罐、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介质
5、的,其出入口或者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8、 凡需拆除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8.1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 火作业许可证。8.2 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 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 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8.3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 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者动火 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8.4 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8.5 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
6、相应的保障 措施。8.6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 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 采取遮挡或者封闭措施。8.7 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 体或者可燃气体。8.8 施工现场氧气瓶、乙快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 快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者接近火源。9、装置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 于安全受控状态。10、动火、暂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各类作业监护人, 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
7、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 泯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11、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 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12、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 wei)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 会使用现 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 护器具和急救器具。13、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行 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笔、防 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消防器材等)安全可 靠性进行检查、确认。14、装置交付拆除
8、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 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15、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 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16、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 保护。17、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 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18、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 且在打开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 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阻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 把螺
9、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 存酸、碱、乙醇、甲苯、原油、蒸汽、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 开,以防残压伤人。19、禁止使用汽油或者挥发性溶剂洗刷工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 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20、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暂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 应恢复原样。21、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21.1 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 上,严禁压坏水沟盖板、地下设施和阻塞消防通道。21.2 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 全技术措施和方案。21.3 严禁
10、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 造成碰撞、损坏。22、暂时用电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22.1暂时用 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 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22.2 挪移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22.3暂时用电 的单相和混用路线均不得超负荷使用。22.4 现场暂时用电配电箱、配电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路线的装、拆 必须由电工组负责作业。22.5 放置在施工现场的暂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 牌。22.6 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
11、上,把线及二次线 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 过下水或者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22.7 暂时用电路线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 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 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者脚手架上架设暂时用电路线,严禁用金属丝 梆扎,暂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22.8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殊潮湿的场所或者釜、罐、槽等金 属设备内作业的暂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鸨灯。23、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 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 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 在施工作业上方的坚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25、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 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26、拆除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坚固 的封堵安全措施。27、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住手一切施工作业, 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8、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特殊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 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