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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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推动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 体系,根据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 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 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与成果 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破解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 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 服务,为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经济社会高
2、质量发展发 挥支撑引领作用。第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依托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 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建设。支持多方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 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层面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 策。2 .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 作,优化布局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纳入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3 .批准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变更等 重大事项。4 .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 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
3、果进行动态调整。5 .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 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第五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科技局和中央 企业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 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3 .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 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 意见建议。4 .协调落实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基础条件, 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
4、重大问题。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 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5 .协助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 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 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 .建立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为自治区 级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2 .组织推荐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 委员会主任,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 委员。3 .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工作,配合做 好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工作。4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5 .
5、将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建设条件第七条申请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1 .依托单位为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 域内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申报领域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 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等紧密结合,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关键技术领域。3 .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 改革创新积极性高。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区内外技术带头人, 形成稳定的技术团队。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区内外科研优 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 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
6、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优势技术, 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 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和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5 .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三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 行为。第四章建设程序第八条区科技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 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按年度不定期提出优先布 局的领域安排。第九条依托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 (以下简称申报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区 科技厅。第十条区科技厅按照技术创新中心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组建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第
7、十一条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 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区科技厅按程序确定 拟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 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因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依托单位提 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审批。延期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 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区科 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复认定。验收未通过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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