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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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 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 费用。(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 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 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 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 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
2、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 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 车辆、人员管理。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 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 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第五条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 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二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 洒水。(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 并及时清理废弃物。(四)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五)建筑物内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 严禁凌空抛掷。(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七)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在条 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时,其搅拌场所应当采用封闭、 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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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建筑工地 扬尘 治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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