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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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 创新开放合作机制建设,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 理办法,结合贵州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 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 “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 际合作能力,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 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贵州省国际科技合 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 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国际科
2、技创新平台。第三条省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 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 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离岸孵化基地 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 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 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申报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立项。第二十六条对首次认定为省国合基地的机构给予经费 支持。其中,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 转移中心、海外离岸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 持,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 持。第二十七条省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
3、主,鼓 励省国合基地所在市(州)财政予以支持、依托单位建立 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第二十八条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按 照基地认定类型持续给予不同的经费支持。认定类型为国 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 离岸孵化基地的持续给予200万元的经费支持,认定类型 为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持续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 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合作的基地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H 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
4、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布局规划、 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指导基地的建 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 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 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 中央驻黔单位等作为省国合基地的推荐单位,负责本行业 或本地区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所推荐 省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 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有利于基地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 制,为基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配合 做好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并承担省科技
5、厅委托的其 他相关任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国合基地的单位原则上为依法在贵州省 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和资金来源,拥有 相对稳定、一定数量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二)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所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明显。(三)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与省国合基地合作方 向紧密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及以上人才 团队。如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 局和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优先认定。(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
6、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科技泄密等问题。第八条国际创新园是为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 国际产学研合作,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 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企业孵化功能为一体的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贵州省科技创新资源聚集的重要平台,具有 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 和条件;(二)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国际组织 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符合 贵州省产业政策和重点研发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引领和辐 射作用;(三)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外资企业或中 外合资企业,并拥有技术创新(创业)中心等省级创新平
7、台;(四)能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 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第九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 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 研能力的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 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际科技合作基础良好,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 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与国外科研院 所、高校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二)有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历,所申报领 域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科学 技术奖励;(三)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联合 研究中心应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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