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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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协议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要求除外。第三条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第四条签订、变更和推行劳动协议,应该遵遵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
2、致、老实信用标准,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酬劳、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对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收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和法律要求其它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3、和劳动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义务,提升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负担对应民事责任。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应该符正当定就业年纪和就业条件,并含有推行劳动协议对应能力。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该向劳动者书面公布和劳动协议相关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协议签订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就业现实状况、健康情况等情况,提供自己居
4、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实。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应该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协议中写明。第九条劳动协议应该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第十条劳动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应该用汉字书写。同时用汉字、外文书写劳动协议文本内容不一致,以汉字劳动协议文本为准。劳动协议文本应该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该自劳动协议签署或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
5、得扣押。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协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劳动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时间或条件有约定,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劳动协议文本应该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协议推行地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情况,并含有以下条款:一劳动协议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酬劳;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协议责任。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依法参与社会
6、保险。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正当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确保金、定金等。第十四条劳动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岗位技能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适用下列要求:一劳动协议期限不超出六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十五日;二劳动协议期限超出六个月不超出十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三十日;三劳动协议期限超出十二个月不超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六十日;四劳动协议期限超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一百八十日。试用期自劳动协议实际推行之日起计算,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之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协议期限。劳
7、动协议约定试用期超出要求期限,超出要求期限部分无效。当事人能够根据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协议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协议期限,对超出期限,用人单位应该根据非试用期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和相关待遇。劳动协议期满续签劳动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要求在劳动协议中对劳动者实施见习期用工管理,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劳动酬劳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级工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其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或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协议期限或超出劳动协议还未推行期限,当事人能够对应变更
8、劳动协议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协议,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赔偿责任。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推行服务期,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知悉商业秘密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能够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对应经济赔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出六个月。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该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其中,年经济赔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
9、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取得酬劳总额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根据约定给劳动者经济赔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含有约束力。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出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提前通知期。第十八条 当事人能够对双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该遵照公平标准,依据劳动者劳动酬劳等原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协议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协议;二采
10、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协议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签订;二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第二十一条劳动协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提供对应待遇,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该根据劳动协议
11、约定起始时间推行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约定起始时间和实际推行起始时间不一致,根据实际推行起始时间确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或经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它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能够和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或部分负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通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根据约定负担对劳动者义务,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劳动者义务,实际用人单位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劳动协议对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下列要求确定:一实际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要求标准,根据实际已经推行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
12、制度或集体协议要求标准,根据其中有利于劳动者最高标正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要求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第二十五条 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而未签订,但劳动者已经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提供对应待遇,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应该和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能够中止推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临时不能
13、推行;四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其它中止情形。劳动协议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推行情形消失,仍含有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条件,应该继续推行;不含有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条件,劳动协议终止。当事人继续推行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劳动协议期限。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变更。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应该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不一样意变更劳动协议。 第四章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解除劳动协议应该签署协议,双
14、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适用人单位公布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前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理由。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但应该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协议约定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15、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未根据前款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负担劳动协议约定义务。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方法仍需淘汰人员,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后,能够淘汰人员。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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