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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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工商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区)经济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担保机构:为深入加强担保行业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强化常态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相关要求主动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联 系 人:陈光远联络电话:043187077679附: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2、(试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非企业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要求除外。第三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要求,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发展计划和监督管理。市、县(
3、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终止审批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措施要求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必需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企业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
4、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含有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统计良好。(三)有符合经营条件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2,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2,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2。第五条 在吉林省新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措施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交:(一)工商部门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三)含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需提供商务部门签发核准通知书。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应该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
5、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企业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八)分立或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要求其它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企业变更事项包含企业登记事项,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汇报;(二)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三)变更注册资本金,需要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汇报;(四)股东结构发生改变,应该提供变更说明。(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材料。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审批程序:(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
6、、终止,应向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由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二)省工信厅对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考察,适时召开教授评审会。省工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需延长审批时间,经省工信厅责任人同意,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通知申请人。(三)省工信厅自作出许可设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取得许可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市(州)、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立案。(四)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 融资性担
7、保机构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老实信用标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负担担保责任方法和风险分担百分比。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从事措施要求之外担保业务要经过监管部门同意。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注册资本金;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设置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含有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保险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人员担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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