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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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措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镇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求(建质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1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措施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
2、指全省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督标准。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市、县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评。市、县(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3、能够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依据当地域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足额配置安全监督人员,确保业务经费,建立工作考评制度,有效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在办公场所、相关网站公告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步骤。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推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
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六)依法处理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投诉、举报。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标施工实施安全监督时,应该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二)制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三)召开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四)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统计;(五
5、)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六)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七)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立案申请表;(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和建设单位签署施工、监理协议书;(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责任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五)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方法、计划;(六)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七)其它相关资料。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对资料完整有效情况进
6、行查验,必需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关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方法等。第十二条 新开工项目监督抽查可分别安排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阶段进行,标准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含有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项目、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合适增加抽查次数,具体抽查时间和频次由各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了生产安全
7、事故和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较多和施工进度、施工内容等发生重大改变工程项目,应该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第十三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7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确保体系不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应该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代表,施工单位安
8、全管理机构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责任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与交底会议。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该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相关进展情况,尤其应了解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及实施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协议、施工图纸、管理资料,问询现场相关人员等方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安全确保体系、安全生产行
9、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该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工程项目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对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临时停止施工;(四)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五)对相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不良信息。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应该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应该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
10、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该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汇报,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提交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汇报后进行查验,必需时进行现场抽查。对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经查验符合要求,由安全监督机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第十九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工程项目,逾期不整
11、改,安全监督机构应该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应该如实统计监督抽查情况,每次监督抽查结束后应形成监督统计并整理归档。监督统计包含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需影像资料等。监督统计应由监督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方法等资料。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因法定节假日、极端
12、天气、所在地举行关键活动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临时停止施工活动,不作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条件。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暂停或中止安全监督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方法,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及相关人员安全。第二十三条 中止施工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复工条件验收汇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复工条件验收汇报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项目中止施工时间满十二个月,需重新核验施工许
13、可证,应在重新核验合格后,再恢复对工程项目现场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原安全监督手续失效,建设单位应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及工程相关参建单位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不再重新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但建设单位应立即将变更情况报安全监督机构立案。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工程施工结束证实。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标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六
14、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出30天,建设单位未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安全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时,施工单位应该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最终评定,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该整理工程项目标施工安全监督资
15、料,包含监督文书、抽查统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标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简称为“归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留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监督档案保留期满后,经监督机构责任人同意后能够销毁。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制作使用统一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安全监督机构公章。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充足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三十一条 建立层级督查制度,上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时不定时对下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安
16、全监督工作情况实施督促检验。层级督查采取大检验、巡查、抽查、暗查暗访等方法进行,对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或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地域,应实施关键督查。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觉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接收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三)对包含施工安全举报、投诉不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负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施工安全监督已终止;(二)对发觉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
17、不实施安全监管指令;(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要求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四)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五)根据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推行监督职责;(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私自施工;第三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及当地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方法审查立案管理措施同时废止。附件1 浚建安备字(20 )第 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立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监制二 年 月
18、 日填 表 说 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立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和建设单位签署施工、监理协议书;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责任人安全生产承诺书;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方法、计划;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7其它相关资料。三、包含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立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四、本表一式5份,安
19、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统一编号,立案审批后和安全监督通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一、基础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规模)造价地下层数(基坑深度)计划开完工时间自:至: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础信息建设单位(全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络电话勘察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络电话设计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络电话监理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络电话施工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联络电话专业或劳务分包施工单位 (土方、基础等)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20、、证书编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管理人员基础信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键管理人员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编号联络电话(手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项目安全责任人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现场代表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设计责任人项目现场代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责任人企业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责任人项目安全责任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责任人企业安全责任人项目总监项目安全监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项目安全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项目安全责任人注:1、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栏仅针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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