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3境外负责人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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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B.3境外项目经营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境外项目经营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Q/ZSD08 207022015.RZ03批准人:何庚生审核人:肖光军编写人:文件会签表党群部门综合管理部门XXXXXXXXXXXXXXXXX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六、虚报经营业绩或其它对经济技术指标弄虚作假行为;七、综合考核得分低于或等于60分;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应取消当年绩效薪金的。第二十一条 直接使用社会劳务的,每使用1人扣减经营者核定 年薪的1%O对经营者所在单位超过基础公司核定的当年度工资控制 总额的和当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总额大于结算工资总额的,每超过工资 总额1%扣减经营
2、者核定年薪的1%0第二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由基础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按 本办法计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兑现经营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薪金。各项 目党工委书记或党支部书记按经营责任人核定薪酬的100%确定,第 一副经理按经营责任人核定薪酬的85%确定,其他经营负责人的收入, 由所在单位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及兼任下级项目的经营业绩 情况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按经营责任 人的65%-80%之间确定,上报基础公司批准后发放。第二十三条经营负责人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度薪金按实际 在职月份数占全年总月份数的比例折算。上半个月岗位变动的,任职 时限从当月起划分;下半个月岗位变动的,任
3、职时限从岗位变动的次 月起划分。第二十四条经营负责人的所有薪金均为税前收入,应按政府税 务机关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五条经营负责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负伤治疗 和探亲等脱离现工作岗位期间,且假期在30天以上的,请假期间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金。第六章考核及薪酬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基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对经营负责人薪酬发放情 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经营负 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经营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 放部分,资金全额上缴基础公司财务管理办公室,并对违规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4、相应扣减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的年度绩效薪金或延期支付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变更索赔奖按基础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文件 规定由项目主管单位出具核准发放通知发放,费用由各项目承担。各 项目领导班子所领取的变更索赔奖等奖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相应 奖金总额的15%。变更索赔奖不计入经营责任人已发薪金,但超发部 分双倍扣回。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另有规定并经基础公司批准外,经营负责人不 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范围和标准之外领取其它工资性收入。基础公 司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给予的指定了奖励对象的除外。从企业领取所有收入都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未按规定申
5、报或隐瞒收入以违规论处。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将经营业绩考核作为评判项目经营负责人的任用 标准。第二十九条在计算考核产值时,永久设备采购考核产值换算系 数为0. 6,即永久设备采购考核产值二当期采购的永久设备原值0. 6o第三十条 如班子成员同时经营2个及2个以上项目,则将项目 按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临时借调(支援)的项目经营负责人,绩效薪金按 2个项目中较高标准发放。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所有工资及工资附 加费等,由被支援项目承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础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按有限公司有关文件精 神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
6、1日起执行,以前基础公司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适用范围1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2(五)年度利润指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六)财务管理指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一)成本管理指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第四章薪酬的构成与确定44. J为基薪。5第五章经营负责人薪酬管理7七、综合考核得分低于或等于60分;8第六章考核及薪酬管理监督9第七章附 则10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境外项目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基础公司精益化管理水平,强化对境外项目经营 负责人的管控,增强经营负责人的责任感,确保基础公司发展战略目 标的实现,根据有
7、限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础公司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项目经营负责人考核原则上于次年2至3月份进行, 由基础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境外项目部应于2月份前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结果经基础公司考核后及时公布。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负责人是指按照境外项目管理需要,经 基础公司行文聘用的项目班子成员,行政第一负责人简称经营责任人。第四条 在境外项目兼任项目经理的基础公司领导常驻工地的, 兼职者为该项目的经营责任人;不常驻工地的,在该项目主持工作的 副职视同为经营责任人。第五条 基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经营责任人时,按有限公司 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管理办
8、法执行。第六条 其他非境外项目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是指项目经营活动中均应实现的目标(占总权重的80%),包括:(一)产值及工程形象进度指标(权重及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二)安全管理指标(权重及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三)质量管理指标(权重及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资金上缴指标(权重及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五)年度利润指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六)财务管理指标(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二、分类指标是指基础公司根据项目各施工阶段重点工作,经科 学预测评价下达的各考核期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占总权重的2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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