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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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泰高校大学生参与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础医疗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国办发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鲁政办发72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根据属地管理标准,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第三条 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一般门诊统筹相结合“双统筹”保障措施。同时,合适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验,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应主动做好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保险相关情况监督检验。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确保必需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无偿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驻泰各类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包含民办高校)中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硕士(以下简称大学生)根据自愿标准参保。第六条 大学生参与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每人每十二个月按100元标准筹集
3、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第七条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高校可对其缴费给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含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补助措施给予补助。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居民基础医疗保险费及按要求应由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经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个路径给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费用负担。第九条 大学生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统
4、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第十条 驻泰各高校于每十二个月学生秋季入课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发放等。参保缴费时间通常截止到10月15日。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要求。学校按要求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立即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学或退学,学校应立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底前在校生,3月底前按要求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泰城城区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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