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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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企业法、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租赁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企业法要求,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它企业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企业依法接收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金融租赁企业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 含有符合本措施要求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 含有符合中国企业法和本措施要求章
2、程; 三、 含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 有和业务经营相适适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方法和其它设施; 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企业设置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情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金融租赁企业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依据融资租赁业发展需要调整金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企业设置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
3、同意,提议人可进行金融租赁企业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企业,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含拟设置金融租赁企业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汇报,其内容包含提议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估计情况; (三) 拟设置金融租赁企业章程; (四) 筹建责任人名单及简历。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其它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企业筹建申请回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同意,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一样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企业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
4、业或筹建期满未达成开业标准,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企业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建工作汇报和申请开业汇报; 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东投资能力证实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股东货币入帐证实; 三、 金融租赁企业章程; 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具体履历及任职资格证实; 五、 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资格证实; 六、 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 工商管理机关出具对拟设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书; 八、 营业场所和其它和业务相关设施资料; 九、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5、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企业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给予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金融租赁企业可设置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 六、 修改章程;
6、七、 变更营业地址; 八、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相关内容后,需按要求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企业股东及其投资百分比应符合企业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企业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企业股东,但采取股份组织形式,并经同意上市除外;金融租赁企业能够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金融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收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
7、金; (四) 接收相关租赁当事人租赁确保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 外汇借款;(十) 同业拆借业务;(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二) 经济咨询和担保;(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它业务。第十九条 适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企业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它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企业作为受托人经营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企业其
8、它财产。金融租赁企业应该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企业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金融租赁企业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需按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立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企业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审慎会计标准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企业必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企业必需接收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验和非现场检验。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企业业务经营须遵照下列资产负责百分比: 一、 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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