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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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措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基础要求,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该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步骤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方法,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条企业应该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类别实施风险管理,并采取对应质量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方法应该符合国家法规规章
2、要求。第四条企业应该老实守信,依法经营,严禁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企业提供资料应该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编造。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业情形。在接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时,应该给予配合。第二章职责和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关键责任人,全方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应该提供必需条件,确保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有效推行职责,确保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第七条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由管理层人员担任,熟悉本企业所经营产品质量特征及质量管理体系,全方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独
3、立推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含有裁决权,负担对应质量管理责任。第八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该推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指导、监督制度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纠正和连续改善;(二)负责搜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和目录清单;(三)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实施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四)负责首营审核,包含产品、供货者、购货者正当性资质审核,同时应该立即搜集、更新所经营产品质量信息,并建立所营产品质量档案和目录清单;(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确实定,对医疗器械不
4、合格品确实定应该有书面意见和签字;对不合格品处理过程,应该实施有效监督,并有书面处理凭证;(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汇报,汇报应该有质量责任人意见和签字;(七)组织相关部门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相关统计应该保留留档;(八)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搜集和汇报;(九)负责配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十)组织对委托(受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储运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如有委托),审核意见应该书面确定签字并存档;(十一)组织对委托(受托)运输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该书面确定签字并存档;(十二)组织或帮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三)其它应该由质量管理机
5、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推行职责:1、参与制订并落实企业相关协议格式样本中相关质量保障条款制订和审核;2、指导并督促正确录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3、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参与制订并落实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质量管理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经营风险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第九条企业应该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职责;(二)质量管理要求:1、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经营步骤操作规程;2、质量管理制度制订、修订、改版、分发或回收等要求;(三)首营审核要求(包含供货者、产品正当性审核
6、所需相关证实文件、批发和第三类零售还需制订购货者资格审核所需相关证实文件);(四)采购、收货、验收要求(包含采购统计、验收统计、供货者随货同行单);(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要求(包含入库统计、温湿度统计、在库养护检验统计、库存统计、出库、运输统计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包含销售人员授权书、出库随货同行单、购货者信息核正确要求、销售统计要求);(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要求(包含不合格品确定、处理标准、销毁步骤和统计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要求(包含退、换货标准、操作步骤、统计);(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汇报要求(包含责任人、汇报步骤、停止经营和通知统计等);(十)医疗器械
7、召回要求(包含预案和实施、召回步骤、责任人、召回统计档案管理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要求(包含设施设备目录、维护周期、责任人及维护内容统计、汇报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情况要求(包含职员健康档案、体检计划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评要求(包含培训计划、实施、统计、考试考评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汇报要求(包含质量投诉、责任人、事故调查和处理汇报、重大质量事故汇报等);(十五)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制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要求(包含使用权限分配及变更统计、网络安全、数据备份、责任人、版本升级统计等)。第十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第三
8、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企业还应该制订以下质量管理制度:(一)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要求(包含企业建立所经营产品供货者、产品、购货者目录清单及资质档案,和填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信息一致,信息维护管理要求、责任人、数据维护等);(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考评要求;(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发觉问题纠正方法和落实整改制度;于第二年1月底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汇报要求。第十一条企业应该依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对应质量管理统计制度,包含以下统计:(一)首营供货者、首营产品、首营购货者审核统计;(二)进货查验统计(包含采购统计、验收统计);(三)入库统
9、计;(四)在库养护检验统计、库存统计;(五)出库和复核统计、出库随货同行单、运输统计、销售统计;(六)售后服务统计;(七)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统计;(八)退货统计;(九)不合格品处理相关统计;(十)仓库(温、湿度等)等贮存条件监控统计;(十一)运输冷链/保温监测统计;(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统计;(十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汇报统计;(十四)不良事件监测调查汇报统计;(十五)医疗器械召回统计;(十六)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检验和考评统计等。第十二条企业应该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统计制度。第十三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应该建立销售统计制度。激励其它医疗器械
10、经营企业建立销售统计制度。第十四条企业进货查验统计(包含采购统计、验收统计)和销售统计信息应该真实、正确、完整。第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统计应该符合可追溯要求。激励企业采取信息化等优异技术手段进行统计。第十六条进货查验统计和销售统计应该保留至医疗器械使用期后2年;无使用期,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统计和销售统计应该永久保留。第三章人员和培训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知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要求资格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应该设置和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管理机
11、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三个门类以上批发企业、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国家医疗器械经营步骤关键监管目录产品批发企业,应该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除上述类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该最少设一名质量责任人。第十九条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该含有国家认可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该含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角膜接触镜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含二
12、级技师以上)同时应该含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行业组织培训合格证实。助听器经营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国家认可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质量责任人可由药品质量责任人兼任。其它兼营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该配置1名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生产企业或供货者培训质量管理人员。第二十条企业应该设置或配置和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疗试剂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该有
13、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含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疗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该含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含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该配置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供给商培训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企业,验配人员应该含有中级以上验光员资质或从事眼科初级以上医师职称人员;经营人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并接收角膜接触镜专业法规和技术知识培训。(四)从事助听器验配企业,验配人员应该含有听力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医师职称或含有经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培训合格验配师
14、资质人员。(五)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设置专门医疗器械物流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物流运行管理;配置和所提供入库、验收、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贮存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该配置和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售后服务人员应该经过生产企业或经授权其它第三方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资质,熟悉所经营产品相关知识。约定由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能够不配置从事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但应该有对应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企业应该对质量责任人及各质量岗位人员进行和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岗前培训
15、,并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该包含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企业应该根据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工作应该做好统计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该建立职员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人员,应该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验。身体条件不符合对应岗位特定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第二十四条企业应该含有和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和库房,批发或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批发兼零售企业经营场地和库房面积应该分别符合要求。企业经
16、营场所和库房应该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仓库能够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企业除外)。(一)经营国家医疗器械经营步骤关键监管目录中一次性使用输血、输液、注射用医疗器械企业,库房使用面积应该不少于100平方米。(二)经营体外诊疗试剂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符合诊疗试剂贮存要求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不含冷库)、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三)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单一类别产品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委托
17、药品批发企业配送除外。(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设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含有和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医疗器械专用仓库使用面积应该不少于5000平方米,储运体外诊疗试剂,冷库容积应该不少于1000立方米。(五)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功效区域面积应该和服务内容相适应,使用面积应该不低于10平方米。有验配服务应该含有独立验配区域,设施设备应该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同时经营上述所列产品类别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该满足所经营产品类别上述单项条件最高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和其它不适合经营场所。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场所应该配置和其经营范
18、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办公和产品陈列所需设施设备。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应该设置和经营产品展示需求相适应专柜或经营区域。经营场所应该整齐、卫生。提供医疗器械体验服务场所不得挤(占)用经核备经营面积。第二十六条库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该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贮存要求,预防医疗器械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库房设置应该符合消防要求,不宜设置在不适合贮存医疗器械场所。库房含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征要求贮存设施、设备。库房应该自行管理,独立设置,醒目位置悬挂企业名称标志牌及库房分区平面布局图。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企业能够不单独设置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
19、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三)全部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储运;(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含融资租赁适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各类大型医用设备);(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能够不单独设置医疗器械库房情形。第二十八条企业贮存医疗器械,应该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方法,实施分区、分类管理。贮存作业区包含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发货区等,并有显著分区标示。分区标示应该含有引导、指示、警告等说明,显著区分不一样区域和功效(如分区可采取色标管理,设置待验
20、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召回)产品应该单独存放。医疗器械产品应该依据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方法,根据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合理分类贮存,有分类标示。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该和库房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方法,库房应该配置对应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满足库房管理需要。第三十条库房条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齐,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无渗漏、霉变和墙面脱落痕迹、房屋结构严密;(三)有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企业应该有对应防护设施,如装卸货物门外应该有预防雨淋顶棚、冷链产品防护方法和设施等;(四)
21、库房设有门禁等可靠安全防护方法,对无关人员进入实施可控管理。第三十一条库房应该配置和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设施设备,包含:(一)医疗器械和地面之间有效隔离设备,包含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异物等设施;(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照明设备,安全防火要求消防设备;(四)包装物料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医疗器械应该配置对应设备。第三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该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要求。第三十三条库房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医疗器械,应该配置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设备或仪器。第三十四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医疗器械企业,应该配置以下设施设备:(一)和其经营
22、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独立冷库,有出入冷库缓冲区域或有隔离设施;(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统计、调控、报警设备;(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制冷机组);(四)企业应该依据对应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置冷藏车、保温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含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放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功效。冷藏箱、保温箱含有良好保温、防护性能,配置温度自动监测设备,可采集、显示并统计运输过程中温度监测数据。(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医疗器械,应该配置符合其贮存要求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应该和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23、)配置陈列货架和柜台;(二)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监督电话;(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该配置含有温度监测、显示冷柜;(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该配置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工具、包装用具。拆零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该符合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相关要求。第三十六条零售医疗器械陈列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类和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楚、放置正确;(二)医疗器械摆放应该整齐有序,品名内容和注册证或立案凭证上相关内容一致,陈列产品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以样品方法陈列应该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样品”字样;(三)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该对温度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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