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四章-城市交通隧道防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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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第四章-城市交通隧道防火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分类用途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可通行危化品等 机动车1500L500VLW1500LW500仅限通行非危险 品等机动车3000L1500L3000500VLW1500LW500仅限人行或通行 非机动车1500LLW15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12.1. 3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 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 0. 1条规定的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L50h;对
2、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 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对 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 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2.1.5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解释条文:其分隔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建筑物内重要房间的分隔要求确定)6. 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 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 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 全出口
4、,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 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时,该安全出口可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或利用隧道中邻近的人员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6.1.1 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 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7. 4.16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2、管道内的消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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