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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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OO七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由本校关键责任人和指导硕士、博
2、士学位硕士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是依据各院、系授予学位学科、专业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终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用。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担任。分委员会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
3、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终由校长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员关键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组员中占较大百分比。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5、经过授予声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提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
4、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提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提议; 4、审定硕士、博士硕士培养方案,推荐优异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组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提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汇报,所形成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组员半数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组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需听取各院
5、、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汇报,所形成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法、并过全体组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硕士(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且含有以下条件者,视为达成硕士学位授予要求:(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学术论文;(三)经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课程要求 在要求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与由硕士院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成要求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6、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 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四)在正式出版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硕士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课题应在学术上含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结论和提议应有新见解。(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各个问题反应出含有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具体要求,参
7、见附件1。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员负责(通常为硕士教学秘书)。首先由指导老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硕士教学秘书负责搜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硕士需依据评阅人意见仔细修改,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老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
8、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实复印件; 4、学位论文。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员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进行审查。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假如硕士硕士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要求,但满足其它毕业条件,许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经过者可先给予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假如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收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成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者; (2) 有剽窃她
9、人学术结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老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教授组成,必需有申请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最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含有高级职称硕士生指导老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组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依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经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0、(三)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硕士院组织相关领域教授进行复审。(四)对需要复审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硕士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教授复审。1)复审教授一致认为达成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 2)若有一位复审教授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教授有异议,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十二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硕士院送相关领域教授评审,评审教授一致认为达成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对修改后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教授有异议,则校
11、学位委员会标准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需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并参与硕士院组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要求学分。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三) 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必需公开发表学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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