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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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呼和浩特市支持居 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呼和浩特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 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 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由法人或具 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第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 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
2、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主体服 务区捆绑运营 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 所,属于微型养老院的补充性功能场所。第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和运行管 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 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执业应具备以 下资质证明和材料:第三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 保险,并与入住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 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三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 案,
3、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第三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 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 私信息,不得泄漏。第三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微型养老 院档案和服务档案。微型养老院档案包括文书档案 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 料。服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 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 服务记录等 资料。有条件的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实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一)评价主体为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街道办事 处(乡镇政府)评价和
4、旗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二)评价指标包含服务流量、服务对象满意度 家属/监护人 满意度服务 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 有效投诉结案率。(三)评价方法为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检查考 核、服务信息和档案查询。(四)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 议,及时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 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5、(三)房产归属证明。(四)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五)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 证。(六)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务室的, 实行备案管理。(七)在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备案第五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 老年 人口分布状 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服务半 径不超过2000米。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一)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嵌 入式微型养老院运营。(二)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
6、、租赁其他设施,作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三)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 使用。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各旗县区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微 型养老院运营。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第八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名称 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 标志;(二)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 图文清晰;(四)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
7、设施符合国家规范;(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 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 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六)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 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第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二)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 施;(三)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第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 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
8、务设施、残 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享部分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 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 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 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 门。第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 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 使用。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生活用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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