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讲第九章第四节票据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45讲第九章第四节票据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2)票据的基础关系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 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解释: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 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 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2、,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4、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依法取 得票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 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理解为与前手的票据权利相同,承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影响,他人 可向前手抗辩的事由,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 务人。(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
3、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31题)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B)。B.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能善意取得D.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可以无偿取得票据5、票据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 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
4、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 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1)绝对抗辩(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内容而提出的抗辩。绝对抗辩对一切 持票人都可对抗。(2)相对抗辩(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提出的抗辩。(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人要
5、承担民 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上的伪造票证的责任;票据伪造并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2)票据的变造。变造是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票据上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记 载内容的行为。票据变造前后皆为有效。(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 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8、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二、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
6、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1、汇票记载事项(1)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汇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 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 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背书(1)一般转让背书。绝对记载事项是被背
7、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是背书日期,背 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禁止转让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 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 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承兑(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 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在作出 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 证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