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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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 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和市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服务和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 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的项 目。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基础设 施、生态环保和产业园区配套
2、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基 础设施项目。(二)产业工程。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 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财政投资项目的总规模,按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优先考虑和安排 年度财政预算。企业投资的市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 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市重点项目所在县(区) 政府、镇(街道办)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依法依规做好 相关协调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征地拆迂资金 计划;所在县(区)镇街应做好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 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 乱破坏项目建设的
3、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县(区)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 责,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含省属驻河)及跨区域项目由市相应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 (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信息联络员制度。各项目牵头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 络员,负责重点项目进度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高效、及时、准确。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
4、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项目业 主单位要建立重点项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每月 结束后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梳理报送重点项 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未按期开工、建设进 度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第二十七条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调度机制。市重 点办根据各重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每周视情况及时召集项目业 主单位、行业主管单位、要素保障单位、属地政府等四方责任单 位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集中研究会商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 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复杂事项、久拖未 决问题以及需争取省、国家支持事项由市重点办研究后提请市政 府进行协调解决。
5、第二十八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预警提醒机制。市重点办对未 按期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及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预 警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重点办对前期 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存在问题久拖不决的重点项目视情况 对有关责任进行专题督办。对重点项目调度问题实行清单式跟踪 管理,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定期进行专题督报。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常态化抓好项目谋划和储备, 建立滚动项目储备库,打造“谋划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良性循环。第六章评估奖惩第三十一条实行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市重点办 每年1月组织对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
6、价,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市直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年度绩效考核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问责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 抓落实不力、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相关责任单位, 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未 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 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 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印发实施,河源市重点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6) 76号)废止。(三)民生工程。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
7、民政、就 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四)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 工程除外),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以及产能过 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市重点项目。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 预备项目。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续 建和计划投产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可完成各项前 期工作,计划年内开工建设(原则上在9月底前开工)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当年继续实施尚未能投产或交付使用 的项目;计划投产项目是指预计能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8、,年 内可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重点前期预备项目是指符合列入市重大项目要求,但当年不 具备开工条件需继续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担 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 策及决定,研究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审定市重点项目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三)负责跟踪督促管理市重点
9、项目推进工作,协调调度重 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 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编制 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三)跟踪监测和检查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适时分析重点 项目运行动态,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小 组报告情况;(四)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调度重点项目实 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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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 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2023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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