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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索引号:BA04-F0100-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订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醒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订章程,应该包含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充实相关内容。(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全称)。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由自愿举行(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教育组织。本教育机构出
2、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具体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第八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举行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企业单位、机关、
3、企业、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创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百分比:。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需具体明确,和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办学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置(董事会、理事会),其组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决议机构。第十三条 决议机构产生方法、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行者依据要求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议机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
4、、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组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议机组组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注:董事会、理事会组员通常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相关单位关键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学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董事、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
5、理制度;(十)教职员工资酬劳;。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会议(最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理事)过半数经过。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2/3以上经
6、过方为有效:(一) 学校章程修改;(二) 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董事、理事)审阅、署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理事)可免去责任。(董事会、理事会)统计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二)检验(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条
7、本教育机构关键责任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进行聘用、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关键责任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职权:(一) 实施(董事会、理事会)决定;(二) 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正当律法规其它权力。本教育机构责任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8、。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监事会、监事),其组员为人。(监事会组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和(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
9、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审批机关同意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纲领、教学计划,开设对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对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立案后公布招生简章(广告)。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要求任职
10、资格和任职条件聘用老师,并制订对应老师管理、考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行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人选中推举担任。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
11、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资产起源:(一)举行者出资总额:(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百分比;(二) 接收社会捐赠:(捐赠人姓名、数额、用途等);(三) 政府资助: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注册资金:(万元)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经费起源:举行者出资投入资金;接收政府资助;在核准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五
12、条 本教育机构实施物价部门(核定或立案)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题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单位),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单位)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
13、,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要求会计制度设置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依法进行会计核实。确保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需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收审批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监督。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决议机构依据国家要求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和
14、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不要求此条款。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收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检验和督导。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理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同意。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行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
15、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同意。根据国家要求由审批机关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收审批机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董事会、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董事会、理事会全体组员署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