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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 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各矿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 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 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 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 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 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 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口发
2、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 格监督检查。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 毒等蓦地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者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 致人体即将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轻伤:指负伤后,需歇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 重伤程度。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 制度指普通重伤)。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 )耳部受伤需要
3、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 )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 )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 )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 度以上);(6 )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 腔手术或者切除其中部份之一的;(7 )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 )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 )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者脚指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 个拇指或者食指的);(10 )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者肌腱损失致残的;(11 )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4、死亡。(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 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
4、,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1、普通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普通电气事故或者障碍、铁路行车普通事故或者险性事故、普通火灾事故,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 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 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4、特殊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的非伤亡事故。(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
5、、影响较大的 事故。可分为普通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普通侥幸事古娓指有可能造成人射害或者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 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 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者没有
6、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 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 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者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者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 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 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J命军、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7、处理, 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U!、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 处分。(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L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rt艮据事古嫄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 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 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分 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2000
8、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 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 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 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 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3000 元。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 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者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 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
9、分管 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 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 )Ljo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6000 元。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 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 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 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 的分管副职、工长赋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
10、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赋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 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 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 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 者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赋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赋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7、凡发生1人死亡或者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 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
11、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 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赋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普通非伤亡责任事故)凡浮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 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翔鼓正职、当日值班领导、 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 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 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
12、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者使采 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 )通风不良或者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 瓦斯浓度超过3% ;(3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者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 内的;(5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6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住手生产;(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8 )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 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9 )小型物件坠入井筒;(10 )机电车(机
13、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11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12 )溜子拉翻机头或者机尾;拉翻绞车;(13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 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 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15 )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者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 以上的;(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18 )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14、)凡浮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 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谢支正职、当日值班 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 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 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者 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
15、分钟)的;(5 )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者没有警示牌的;(6 )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7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8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者瓦斯积聚, 造成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 1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 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 的;(11 )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 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12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13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
16、爆炸;(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殊严重后果的;(15 )井下皮带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着火;(16 )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7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者淹泵的;(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 10万元(含 10万元)的;(19 )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浮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 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 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 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00 元;有失误
17、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 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 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者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者影响安全生产;(5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者一翼住手生产;(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者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犯勺;(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 10万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 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 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 以上;(12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殊严重的非伤亡责任 事故。(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普通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 款予以追究责任。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 款予以追究责任。(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 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五、其它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