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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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职员在电力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确保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特制订本要求。 第条 本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力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组织形式制订,用于要求国家电力企业系统安全工作基础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 本要求所称企业系统是指和国家电力企业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含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含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 企业系统实施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安全生产确保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足发挥
2、作用。 第条 企业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布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情况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要落实“管生产必需安全”标准,做到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考评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考评安全工作。 第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和管理生产性企业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企业,其它企业可参考实施。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
3、为关键业务企业(包含多个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条 企业系统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预防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种事故:、重大死亡;、大面积停电;、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尤其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
4、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相关调度机构每十二个月实现和百日无事故统计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个,其它容量火电厂个; 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个;其它容量水电厂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供电企业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个。 第14条 企
5、业系统各企业及所属车间、班组能够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要求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企业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方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关键文件并组织落实,立即协调和处理各部门在落实落实中出现问题; 3、立即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时听取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按本要求第57条定时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立即组织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问题; 4、确保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支持安全
6、监督部门推行职责; 5、确保反事故方法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所需经费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 6、其它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中所明确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施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层负责制。 第19条 企业系统内母企业对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含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企业系统内部考评上,母企业为子企业负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企业系统内各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向母
7、企业负责,母企业经过董事会或实施董事落实国家电力企业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企业系统实施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企业对子企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企业分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对子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领导,机构资 质及人员资格接收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需设置二级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和电力生产相关企业、部门及多个经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自定。
8、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必需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关键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通常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标准、熟悉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各项安全
9、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方法和上级相关安全工作指示落实实施。 2、监督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情况,包含人身安全防护情况。对监督检验中发觉重大问题和隐患,立即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实施情况;监督劳保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与和帮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方法不放过。)标准落
10、实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评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表彰和奖励和提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提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标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完工验收和相关科研结果判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验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一样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
11、应;对违反要求,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应。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企业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规程、制度、反事故方法等必需严格落实实施。各企业在落实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要求,但不得和上级要求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要求标准。 第30条 企业系统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依据上级颁发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方法和设备厂商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2、依据上级颁发检修规程、制度,制订本企业检修管理制度;依据经典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
12、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3、依据国务院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4、依据上级颁发施工管理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标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法,按要求审批后实施。 第31条 企业系统各相关企业应立即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方法、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方法需要时,应立即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相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2、每十二个月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不需修订,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同意人署名“能够继续实施”书面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
13、进行一次全方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推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应定时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十二个月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其它组织、个人必需按要求严格实施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验制、设备定时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点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需严格实施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足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技术管理作用,确保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14、 第六章 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十二个月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方法。 第36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方法计划应由分管生产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感人事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制订。 第37条 反事故方法计划应依据上级颁发反事故技术方法、需要消除重大缺点、提升设备可靠性技术改善方法和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
15、进行编制。反事故方法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应依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企业颁发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方法应依据施工项目标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关键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方法计划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
16、动保护方法计划所需资金每十二个月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企业相关要求,优先安排安全方法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方法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实施,对存在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责任人应定时检验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实施情况,并确保反事故方法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法计划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企业)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需经厂(局、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7、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需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现场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关键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国家要求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时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练、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法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
18、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需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关键岗位运行人员、地域(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发明条件进行仿真系统培训; 5、全部生产人员必需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抢救方法,全部职员必需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与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定时
19、考试: 1、国家电力企业对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责任人通常每三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考试; 2、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集团企业、省电力企业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责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责任人,通常每两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责任人、生产科室责任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运行、检验、试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第48条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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