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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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中国社会法论坛“社会保险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国际研讨会综述阅读次数:1149余少祥7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社会法论坛,会议中心议题是“社会保险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外40余位教授参与了会议。和会教授就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和挑战、社会保险法总则若干问题、养老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医疗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结果。一、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和挑战和会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关键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发展在中国正当其时。现在,社会保险立法时机
2、已经成熟,正在进行社会保险立法和社会法制建设相关,也和社会法学研究相关,是中国一代学人机遇,也是学者历史使命。1、相关社会保险立法意义和作用和会者充足肯定了社会保险立法意义和作用,尤其是社会保险对于经济发展作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构建友好社会作用等。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是经济发展需要,是经济发展有力推进器,没有社会保险立法,经济发展就没有期望,假如政府有了这么认识,我们资金就不一定非要投到高速公路上,而是能够投到社会保险上面。有学者认为,在现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加强社会保险立法,能够扩大内需。从现在情况看,中国储蓄率居世界之首,为何老百姓不把手里钱拿出来消费?是因为有很多社会保险方面顾虑。所以
3、,社会保险立法和制度完善了,能够极大地拉动内需,抵御金融危机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学者从社会正义和公平出发,提出社会保险立法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必需处理一个沉重问题,它关涉到人权保障,二次分配、实质平等和友好社会共建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为建国60年了,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还没有一个统一、比较完善社会保险法,是不应该。同时,实现社会保险立法含有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价值,没有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法是残缺。2、相关社会保险法应否立即出台和会者认为,中国制订社会保险法选择了一个比很好时机,即目前中国经济情况比很好,有相当资源能够落实这部法律。针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比较慢情况,和会者从不一样
4、角度发表了自己意见,并形成了相互对立两种不一样见解。第一个见解认为,社会保险法还有很多问题在讨论和研究过程中,在部分争议没有处理情况下,社会保险法不宜过早出台,草率立法不符合现代中国社会需要,并可能对社会保险制度造成伤害。有学者说,很多国家社会保险法是养老、医疗、工伤等一个一个立,中国要立统一社会保险法,是自己给自己出了很多难题,而且这个难题几乎不可能处理。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授权措施处理部分难题,不过授权出去后,这个法跟原来预期又差得太多。所以,假如很多问题全部没有想明白就去立法,极难说是良法。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必需务实,对老百姓来讲,那些概括性标准没有些人懂,她们需要是本身权利得到切实
5、保障,一部维系民生法律不处理一点实际问题是不能够,纯粹标准性东西对老百姓毫无疑义。所以,这部法律要在出台,还有很长路要走。有学者从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关系出发,期望这两项法律未来同时出台,并在有些方面能够衔接,提出立法关键不在于用时长短,而在于能不能立一部好法律,假如能用较长时间立一部好法,也值得。第二种见解认为,不能将社会保险立法理想化,有法总比没有法好,社会保险法只要能处理部分基础问题,就应立即推出。有学者提出,在中国现有条件下,社会保险法不能像有些法那样理想主义化,因为立法难度太大,它贡献在于能够将社会保险部分基础问题确定下来,老百姓就能够安心,有些具体问题临时处理不了,能够在以后处理
6、。有学者认为,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一个猛烈变动期,社会保险很多制度还没有定型,有是刚刚布署,有只有一个意见,如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范围、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措施等,全部需要在实践中观察,所以,有东西在法律中不宜要求太细。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只能是标准性,只能把部分长久计划、基础标准或框架性东西确定下来,对于具体险种、费率等等,不能要求得尤其具体。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现在为止连条例全部没有,怎么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在社会保险法里确定呢?所以,学者期望值应稍降低一点,社会保险法不能无限期拖下去。3、相关社会保险立法面临挑战和会者一致认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必需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改革
7、发展实践出发,对外国比较成熟制度模式,中国能够借鉴,但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由此,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还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怎样处理创新和连续性关系。有学者提出,国际上对于社会保险法已经有很多经验,部分条文拿来就能够用,但立法并非对原有规则认可或汇总,应依据历史和现实不一样有所创新,建立部分新规则。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最少需要三个超越:一是打破20世纪社会保障思维定式,因那时社会保险模式是基于劳动密集型状态产生,在今天全球化背景下不一定适宜;二是超越教科书式现代保险体系;三是超越别国社会保障模式,建立中国自己社会保险制度。也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立法既要有创新,也要表现连续性,它是将中国过去
8、做法和经验提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更不是要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所以,对于过去好东西应该坚持,对于现在看得不是很清楚,没有经过实践检验东西,以不在法律中要求为宜。其次,怎样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平衡。有学者提出,宪法、行政法全部讲利益平衡,协调各方面关系,社会法也要讲平衡论,社会法利益平衡是要共享社会发展结果。所以,在社会保险立法中,平衡各方利益十分关键。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中,应确立社会保险权优先性问题。依据现行要求,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能够优先于职员社会保险费得到保护,这是一个很大问题,有违于社会法基础理念。也有学者从社会公平出发,谈社会保险法利益平衡问题,如要对农村居民、
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表示更充足部分,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要作出明确、具体要求,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域不一样造成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再次,怎样实现社会保险法各险种协调及和其它法律衔接。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实施是总论和分险种相结合模式,因为每个险种性质不一样,在这个基础框架里,包含权利、义务、管理体制和政府责任等,全部是不一样,这些全部需要协调好。有学者提出,要实现社会保险法各险种之间协调,关键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封锁,包含利益集团和既得利益者阻碍。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在制订中,必需注意和其它法律协调问题,假如在法律颁布以后再进行话,选择空间就很小,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进行
10、补充,不能做大调整。也有学者以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关系为例,说明二者之间协调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争议,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到劳动争议体制里面,立法上应考虑怎样衔接。第四,怎样在司法上保障社会保险法实施和实施。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立法,不仅是要设计一个制度,而且要确保这个制度能给大家带来利益,使权利人能享受到实际利益。所以,立法制订出来应该是结构清楚,有效、含有很高司法效力社会保险制度。有学者提出,在落实和实施社会保险法时候,执法和司法问题将会增加很多,负责实施这些法律行政人员、法官、律师和教授,包含工会人全部要对这个法律有一个清楚了解,知道怎样使用这个法律,以确保出现问题能经过司法程序处理。也有
11、学者提出,在立法时即应考虑尽可能降低争议,如在农民工退保问题上,需要表现国家强制性,不能许可当事人选择退保和不退保,这么能够降低司法压力。二、社会保险法总则若干问题和会者一致认为,社会保险法必需遵照部分基础标准,包含社会保险法体系、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等,全部需要在总则中加以明确。这些问题事关全局,不能回避。1、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性质多数教授认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公私法混合“社会法关系”。有学者提出,以私法理念和路径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是很不利,设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组成社会法关系,能够为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开辟新路径。社会法理念是,建立一个社会团体,在争取劳动权利过程中依靠团体力量,
12、而不是个人飞蛾扑火、单兵作战。所以,应将工会作为社会法关系关键主体,由它来代表群体工人利益,行使集体权利,一旦企业侵害工人正当权益,工会能够出面交涉,也能够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公法上尤其行政法,它在征缴主体和用人单位、职员之间产生特定行政征缴关系,并在征缴单位和职员之间产生特定行政给付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也有学者倾向于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了解为私法关系,并对社会法关系论提出质疑,认为假如一个雇主没有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员起诉雇主时,法院给予受理,能够了解为雇主和雇员之间侵权关系,且雇主没有给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了解为私法上违约行为,同时产
13、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但总体上看,“公法关系论”和“私法关系论”不是会议主流见解。2、相关社会保险立法基础标准和会者认为,在社会保险立法之际,探讨社会保险立法基础标准,对于社会保险法总则制订和未来法律实施全部相关键现实意义。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一个根本标准是公平性标准,关键是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域不一样,造成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比如说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非户籍劳动者保险问题,还有责任分担问题,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责任怎么分配,全部牵涉到社会公平,必需在总则里加以表现。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还有一个根本性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不管是征缴单位、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全部必需根据法律要求办,
14、不许可协议不实施或实施中打折扣,现在很多地方将减、缓、免交社保费作为招商引资条件,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有学者提出,国外普遍实现一个贡献标准,即基于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体系贡献,认定其享受社会保险利益,另外还有一个联络标准是,对于经济贫困又极难达成社会保险标准人,使她们能够参与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其根本思想是,对于没有经济能力、不在社会保险范围人,实施国家基础保险,在此基础上,能够依据个人对社会保险体系贡献,提升其社会保险待遇,这些全部能够在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中借鉴。3、相关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是社会保险立法中、也是会议中争论焦点问题。有学者提出,基准社会保险应覆盖全
15、部人群,任何人不管贡献多和少,全部应享受基础社会保险福利标准。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决定其享受保险结果多少。有学者提出,因为中国长久存在城镇分治体制结构,造成农村居民和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严重缺失。另外,机关机关临时工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有干到七十岁离开,没有任何养老金,这全部是社会保险法应处理关键问题。有学者提出,作为劳动法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和作为社会保障法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不一样,它们制度机理不一样,并非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参与社会保险,期望新制订社会保险法不要把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搅和在一块。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应考虑到覆盖流感人口,如欧洲国家全部设置了相关制度来确保人口自
16、动流动,中国应该将人口迁徙问题设计到社会保险体系里面。另外,和会者还就是否应将机关纳入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展开了争论,部分学者提出,对国家全额拨款机关,应按公务员体系建构,对于自收自支机关,可考虑纳入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4、相关社会保险法统筹层次和会者认为,中国现在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应立即提升统筹层次。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应急东西太多,含有碎片化和补丁式特征,可谓“一地鸡毛怎一个乱字了得”。目前社会保险立法中充满了利益主体和部门之间博弈,必需快刀斩乱麻,提升统筹层次,结束这一领域中“各行其是、各自为阵”局面。有学者提出,要破除社会保险中部门分割顽障,必需提升统筹层次。现有社会保险体
17、系不仅是城镇二元结构和地方化,而且是部门化,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受部门利益驱使,被部门分割。假如统筹提升到一定层次,就能突破地域和部门封锁,真正为社会保险制度重塑金身。有学者提出,在现在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保险本身是一个大一统国家制度,给地方留空间较小,但在现实中,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部分地方突破国家统一要求,如深圳市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员社会保险养老条例后,企业缴费率才达成18%,低于国务院要求企业缴费达成20%百分比要求。有地方有30%职员参保,劳动部门就不查处,这全部是变相地修改法律,加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假如社会保险事权统一归于中央,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三、养老
18、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和会者认为,养老保险是中国现在社会保险立法中争议比较多险种之一,也是出现问题较多险种之一。因为实践中情况极为复杂,很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1、相关退休金请求权请求权概念,最早由19世纪德国温德萨温德教授提出。有学者将这一概念和退休金概念联络在一起,提出一个“退休金请求权”问题,得到和会者普遍赞同。和会者认为,在社会法和劳动法领域,退休金请求权应成为一项具体权利,假如立法能够确定退休金请求权,对塑造公民权利体系意义十分重大。有学者指出,现在,在社会法领域是事实多,权利少,尽管退休金已经社会化发放,但并未形成法律意义请求权。比如因制度改革,企业人员领不到养老金,多数还是根据
19、事实来操作。再如,近10多年来,北京市年年调整退休人员退休金,十二个月比十二个月高,现在已经达成多元。不过,这一领域随意性太大,政府操作行为更多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而不是基于人权或公民权利考虑。和会者还就怎么将退休金请求权塑造为一项权利展开了探讨,并从立法、司法包含学术研究角度,提出了部分思绪或提议。也有学者对退休是权利还是义务提出疑问,认为退休在中国更多是一个义务,并不不完全是权利。2、相关养老保险模式和会者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养老保险模式能够处理日趋复杂老年经济保障问题,中国在养老保险法制订中,应寻求多个保险方法结合或组合。有学者提出,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有一个很大
20、问题是,个人账户实际上属于不完全账户,尤其是受国有企业改制影响,很多帐户全部是空账运行,使得未来养老金支付存在很大危机,对扩大就业产生了很不利影响。有学者提出,在目前养老保险模式下,企业缴费率偏高,造成企业参保率不高,普遍存在拖费、逃费现象。同时,缴费率过高加大了企业成本,使企业负担过重,竞争力降低。有学者提出,现在中国养老保险替换率过高,有地方达成80%,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着巨大压力,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养老保险资金和工资挂钩现象。有学者提出,在养老保险模式探索和建设中,还需要提升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率,提升统筹层次和扩大覆盖面,并出台一系列补充养老保险方法和政策,这么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基础完
21、善。3、相关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和会者一致认为,在养老保险领域,由政府负担部分养老风险是有必需,政府经过一个覆盖全体社会组员公共养老计划成为现代社会中养老责任主体。有学者提出,中国现在养老保险中空帐运行现象比较严重,关键原因在于政府没有推行好自己责任,比如转移过去债务,让现在年轻人偿付过去老人应该享受待遇,实际上这些老年人这一部分收入过去全部贡献给国家了。所以,政府应该负担起自己责任,做实空账账户,不能用含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法,将现收资金转移到这个机制上来。有学者提出,中央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充实稳定。现在,中央政府责任太过轻松,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只占财政支出10.
22、89%,比国外百分比小很多。正在制订社会保险法(草案)对政府投入有部分要求,但很不明确,应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投入百分比,老百姓也好有一个预期。有学者提出,政府责任还有一个关键方面是加强对保险基金运行监管,提升其保值增值能力。因为监管不力,现在社保基金频频遭到挪用,流失很严重,大案要案很多。所以,政府监管要有力、权威要加强。4、相关重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重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学界和相关部门一直关注关键问题。所谓重建,是指上世纪90年代我们尝试过,不过失败了。有学者提出,中国至今没有国家层面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很大制度缺失,也是不应该。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共同富裕,在城镇养老保险已基础得
23、到满足同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处理。有学者以地方政策为例,探讨农村养老保险重建问题。比如北京市要求,1月1日起,农村居民能够普遍取得政府补助参与一个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男性居民年满60,女性居民年满50能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她们提供每个月280元基础养老金;假如农民认为这个标准太低,可自己缴费提升标准,等等。和会者认为,这个基础标准太低了,老年农民在年轻时是为共和国发展作了贡献,到她们老了给这么点赔偿,是不公平。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国家应该有统一制度,应该拿税收款给她们做赔偿。也有学者提出,对于没有经过检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临时不宜放在社会保险法中要求,这些全部属
24、于高层决议问题,在新决议没有形成之前,能够先放一放。四、医疗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和会者认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样,是存在问题比较多部分,也是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部分之一。一直以来,中国医保改革是比较失败,社会保险立法中应该在“看病难、看病贵”等群众反应强烈问题上有所突破。1、相关医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法律一直没有对医事法律关系性质作出要求,这个问题引发了很多讨论。有学者提出,医患关系不能用私法规则调整,应该用社会法规则调整,医事法律关系性质不是私法关系,而是社会法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有替换病人进行选择支配力,这不是私法规则。私法中人是有理性、有智慧,社会法中人,相对愚蠢,她自己判定不好,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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