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专业系统设计综合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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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DB 广东省地方原则DBXXX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cceptance of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XX-XX实行-XX-XX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目 录前言31、总则42、规范性引用文献43、术语44、系统设计55、系统安装施工1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137、系统验收138、系统维护管理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15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详细设立部位(建议性)16附录C(资料性附录)19前 言本原则第1章、
2、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别的为推荐性条款。本原则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电气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原则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原则由广东省原则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本原则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福瑞特国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本原则重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原则-XX-XX初次发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合理设计、对的施工、并明确验收规定和办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合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合、公共汇集场合、古建筑及家庭住
3、宅等场合。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必要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
4、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合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范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单元。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部位划分单元。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批示报警部位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构成。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5、fire prevention可以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批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装置。3.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6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4、系统设计4.1 设计规定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
6、监控设备两某些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涉及与其配套使用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查合格。施工中使用各类配件应符合有关原则规定。4.1.3 探测器合用环境温度为4045。4.1.4 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规定。 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 表1等 级保 护 对 象特 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一 级居住建筑十九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
7、4m单层公共建筑1200床及以上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及以上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合;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6000m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重要档案库(馆);4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 5重要科研楼;6省级及以上(含筹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建筑;8重点文物保护场合;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10特
8、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一 级工业建筑1甲、乙类厂房;2甲、乙类库房;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 m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卷烟库房;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5任一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0m或总面积不不大于3000m制鞋、制衣、玩具厂房。地下公共建筑1都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都市地下通道(隧道);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3建筑面积超过1000m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她公共场合;4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 级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居住
9、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公共建筑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m但不超过3000m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中型及如下影剧院;4设立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都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7. 200床如下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如下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合。二 级工业建筑1丙类厂房;2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 m但
10、不超过1000m丙类库房;3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但不超过1000m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地下公共建筑1长度超过500m都市地下通道(隧道);2建筑面积超过500m但不超过100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她公共场合;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三 级 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建筑。 注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划分,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本表未列出建筑级别可按同类建筑类比原则拟定。4.1.5 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特级保护对象;
11、(2) 一级保护对象;(3) 二级保护对象;(4)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6)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 旅馆建筑、疗养院病房楼、小朋友活动场合和不不大于等于200床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4.1.6 报警区域划分:(1) 报警区域应依照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或同层相邻几种防火分区构成。(2) 隧道报警区域应依照隧道
12、封闭长度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封闭长度区间构成,一种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3个封闭长度区间。(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储罐区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4.1.7 探测区域划分:(1) 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种探测区域面积不应超过500m2;从重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种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a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13、;(3) 下列场合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a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b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c 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d 建筑物闷顶、夹层。4.2 系统基本工作原理:当电气设备中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步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辨认、鉴定,当确认也许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批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步在液晶显示
14、屏上显示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则依照以上显示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解决。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立场合4.3.1 本规范规定特级、一级、二级建筑。4.3.2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合、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合。4.3.3 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合、加油站等公共汇集场合。4.3.4别的建筑宜设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详细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区域和位置:4.4.1 被监控场合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
15、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电气使用状况。一种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种防火分区。4.4.2 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场合,应设立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4.4.3 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立在下述位置:(1) 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2) 多层建筑中低压进线开关配电箱。(3) 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立在各级配电箱内。4.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性能:4.5.1 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备功能:(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批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2)监控设备同步还应具备信息打印和电话报警功能。
16、(3)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控制输出,对所监控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步控制各种电气回路。(5)监控设备应具备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批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监控软件上表达各种状态批示灯应用颜色标示,红色表达报警,黄色表达故障,绿色表达正常。(7)监控软件上应有所监控探测器详细信息,涉及安装位置、监控范畴等。(8)监控设备应具
17、备就地复位、远程复位、远程控制和自检功能。4.5.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功能:(1)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设定值进行比较,作出报警和控制动作。(2) 监控探测器应同步具备监控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各种电气参数功能。(3)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同步监控各种电气回路功能,以节约安装成本。(4)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欠压、缺相预警、保护功能。(5)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控制被保护线路控制输出端口,以在特定状况下控制被保护线路。(6) 应有用于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连接端子,实现消防联动。(7)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
18、警信号。(8)监控探测器在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9)具备与远程监控设备进行通讯功能。(10实时显示当前漏电流值、温度值、电流值等电气参数和所监控电气回路详细位置。(11)各电气参数值可自由设定任意报警值和脱扣值,也可关闭预警功能和脱扣功能。剩余电流值3010000mA持续可调;温度10140度持续可调;最大监控电流应能达到5000A(有有关证书)。(12)预警和脱扣时间响应值应能达到0.02S。(13)可记录报警和脱扣信息,也可自由清除所有信息。(14)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就地复位和自检功能。(15)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时钟和日期显示功能。4.5.3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19、应具备功能:(1)信号探测器应能检测出电气回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并传送给监控探测器。(2)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和电流信号探测器应有圆型、方型、闭口式和开口式等各种型号,以合用与各种场合安装。(3)信号探测器还应有组合式探测器类型,以以便安装。(4)温度信号探测器应有铜柱式和塑管式两种类型,以分别检测柜体和线缆温度。(5)信号探测器应具备一定环境适应能力,以达到测量精度高,抗干扰强。(6)剩余电流误差应1%;温度误差应2%;电流误差1%(7)与监控探测器传播距离不应超过10米,避免信号在线路中衰弱。4.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有关规定(1)设立在特级建筑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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