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通风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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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2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3第三节 瓦斯管理4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6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6第六节 综合防尘8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9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9第二章 “一通三防”会议制度10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验制度10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1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13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4第八章 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验制度16第九章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验制度17第十章 瓦检员巡回检验及请示汇报制度18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20第十二章 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
2、度21第十三章 矿井测尘制度21第十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22第十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4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制度25第十七章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25第十八章 预防矿井自然发怒管理制度27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第1条 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方法,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第2条 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罚通风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各2001000元。第3条 巷道失修率超出规程要求,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第4条 主扇停风后,不立即打开防爆门,给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给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3、不听从检身人员命令,私自入井人员罚款200500元。第5条 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关键责任者罚2001000元。第6条 主扇房工业卫生差,多种统计不立即填写,罚责任人200元。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第1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罚责任单位100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单位200元;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置不全,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第2条 随意停开局扇,无计划停风,罚款1000元/次。第3条 局扇无人兼管,局扇及其开关因故障停风不立即处理,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4条 无“三专两闭锁”或使用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200
4、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元/次。第5条 不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罚责任单位500元/次,不能自动切换罚2001000元/次,天天不进行试验罚200元/次,不填写统计罚200元/次。第6条 风筒接口不严密或双反边使用不规范,风筒有破口,破口大于10mm,不立即粘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7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有环不挂,不进行编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8条 风筒拐死弯,不使用骨架风筒,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第9条 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对班组长罚款100元/次,每超1米加罚200元,瓦检员不汇报罚200元/次。第10条 井下风筒乱堆乱放,罚款100元
5、/处。第11条 私自断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它使用,罚款200元/次。第12条 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罚当班班长500元/次,罚瓦检员200元/次。第三节 瓦斯管理第1条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罚通风队队长、技术责任人各100500元。第2条 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给500-元/次罚款;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当班班长5001000元/次。第3条 瓦斯检验不坚持制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验仪不完好、光路不清楚、气路漏气、药品失效,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出现“漏检、假检、空班、虚报瓦斯或委托她人填写牌板”时,罚瓦检员500元/次。第4条 瓦检员
6、不实施井下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班统计或交接不清楚,罚款500元/次。第5条 瓦检员入井必需携带:瓦斯检验证、瓦斯检验统计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验杖、笔及其它检验仪器、仪表及工具。携带不齐罚款200元/项。第6条 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隐患不立即处理或汇报不立即,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第7条 井下统计牌、检验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第8条 瓦检员岗上睡觉,罚款500元/次,因睡觉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追究责任。第9条 临时停风后,瓦检员和班长不立即断电、撤人,不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对带班责任人和瓦检员各罚款200元/次。第10条 瓦检牌填写不
7、清,罚责任者100元/次。第11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需立即撤人,违者罚款200元/次。第12条 扩散通风不实施要求,盲巷没有按要求期限立即封闭,罚通风责任人5001000元。第14条 无排放瓦斯方法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200500元/次,未按方法实施或审批罚责任人500元/次。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第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在1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封闭,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人500元。第2条 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方法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置不足,灭火器不定时检验维修,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第3条 电气焊作业无方法或不按方法实施,罚责任单位500元。第
8、4条 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需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施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方法,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方法,不然罚2001000元。第5条 应设灭火器材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该管理单位200500元。第6条 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不按要求配置足够数量、合格灭火器,罚款200500元。第7条 不按要求对火区进行检验、管理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8条 不按要求进行佩戴自救器,损坏或随意启封自救器,不按要求使用,下班后不交者,罚使用者200500元。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第1条 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它物品,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对责任
9、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2条 通风设施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需按通风部下达施工设计施工,不然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第3条 施工单位未按通风部指定位置施工,必需重新施工,并给1000元罚款;假如延误时间,给元罚款。第4条 密闭掏槽、砌墙、抹面必需严格按要求实施,并经通风部门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不然必需返工,并罚款元。第5条 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百分比、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沙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沙浆,干砖砌墙,沙浆不饱满、不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凸凹度超出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元。所施
10、工工程必需推倒重砌,不然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第6条 施工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第7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觉不用沙浆砌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第8条 风门门框要包边缘口,有衬垫,四面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和门框不歪扭。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第9条 调整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整调整板,不然罚款500元。第10条 施工地点材料必需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成后必需要做到工完料净。不然,每发觉一次罚款1000元/处。第11条 未经通风部门许可随意打开挡风墙
11、穿电缆或水管,发觉一次罚款1000元,并负责修复好。第12条 看风门工没有实施现场交接班、脱岗、睡觉,发觉一次罚款300元/次。第13条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通风设施原状。第14条 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每次罚款1000元/次。第15条 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1000元/次。第16条 随意开、关调整风窗者,罚款1000元/次。第17条 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者1000元/次。第18条 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杂物、积水、淤泥,不立即处理,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第六节
12、 综合防尘第1条 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立即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运输机开启后,不开启水幕及转载点喷雾,不连接管路,不能正常使用,喷头堵塞,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第3条 矿井防尘系统不全、不到位,矿井关键进、回风大巷不安装净化水幕,井下全部转载点没有上齐喷雾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采掘机无内外喷雾,放炮作业采掘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方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喷雾装置损坏后不处理,罚使用单位200500元第4条 各巷道、转载点、设备上、设施处浮煤和煤尘堆积超出要求,每
13、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第5条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工作时不按要求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第6条 隔爆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不挂设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填写数据虚假、脱钩及挂钩角度不对、长度不够、间距不合要求、总水量不足罚责任单位100500元;距工作面超出要求(60-200m)每超1m罚20元。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专门“一通三防”队伍。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三条 矿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专题“一通三防”会议,落实处理矿井
14、存在多种“一通三防”问题。第四条 按时报送年度、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总结。第五条 每十二个月要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方法计划,按计划进行,已装备安全方法设备应正常发挥效益。第六条 有“图、板、统计、台帐”,并和现场实际相符。第七条 多种图纸、报表正确,数据齐全,上报立即。第八条 通风部要有一套符合要求完整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特殊工种全部要制订计划,定时培训,每次培训全部要考评,有统计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多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有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时校正,定时进行计量检定,确保完好。第十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检验制
15、度,并严格实施。第二章“一通三防”会议制度第一条 矿每个月最少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性“一通三防”会议。第二条 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可委托总工程师主持。第三条 会议由矿总工程师、安全通风副总、技术责任人、通风部、调度室、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队和其它相关基层单位责任人参与。第四条 会议由通风科汇报目前矿井存在“一通三防”问题,并由会议统一落实处理。第五条 会议应学习、落实上级相关“一通三防”工作政策、指示和方针。第六条 由通风部负责统计、立案。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验制度第一条 矿通风部及相关单位必需认真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实施“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好单位自查工作,
16、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二条 矿安全部、通风部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验。第三条 检验内容: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治自燃发怒、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四条 每次检验问题必需立即通报,落实责任人。第五条 每个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限定处理日期并报安检科立案。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完整独立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需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努力争取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性、可靠性。第二条 关键通风机每个月由机电科检验一次,改变关
17、键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需制订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三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和一个水平通风必需报上级部门同意,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同意,系统和风量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按同意方法实施。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必需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要求,由通风科制订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实施。第五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巷道、独立通风硐室及巷道配风量按风量分配细则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施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十二个月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通风队按月制订风量分配计划,系统调整时随时做出风量分配计划。第六条 为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矿井和周围煤矿贯通时,
18、要立即封闭。第七条 依据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立即调整,安全可靠。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由通风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判定,并依据瓦斯判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十二个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练;每三个月由通风科、机电科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验,通风队按要求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第九条 矿井投产前或关键通风机改造必需进行关键通风机性能判定,生产期间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依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方法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第十条
19、矿井在开拓期间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改变时,应立即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第十一条 严禁在关键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生产技术部在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需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要求。第二条 通风设施质量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中相关通风设施要求。由通风部提报工程计划,并出具施工派遣单,通风队负责现场监督工作。第三条 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采、掘队及其它生产、施工单位必需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通风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需预先打管线
20、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整风窗。第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车辆经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人员、车辆经过后,必需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在两道风门中间停放车辆时,不得支顶风门,从而造成风门启闭困难或漏风。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盲巷前栅栏内,因为工作需要必需进入时,要制订完善可靠安全技术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通风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作业。第六条 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检验、维修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珍惜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生产单位必需提前三天提出书面汇报,取得通
21、风科同意并采取必需方法后方可拆除或改动。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上穿孔(洞)时,必需和通风科取得联络,得到许可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验,由矿组织通风、机电部进行检验。第二条 检验内容:主扇运转情况,主扇电器开关等完好情况,轴流式主扇风硐闸门等完好情况;防爆门、井下反向风门完好情况;回风巷支护情况。第三条 每次检验关键通风机情况,机电部门要有统计,对检验出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防爆门、反向风门、巷道支护情况由通风部统计。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机电部负责局部通风机到货验收和地面库存风机保养检修工作;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
22、设计和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必需确保局部通风机实施“两闭锁”杜绝电气失爆和无计划停电停风。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输、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管理,确保局部通风机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要求,使用单位在运输及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需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要合理,确保不发生循环风。发觉循环风必需快速采取方法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作业人员撤出, 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科,组织处理。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实施
23、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写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包机人、风机入口风量及风筒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及安设地点、百米漏风率、瓦斯浓度等内容。第六条 施工队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时检修。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不能超出六个月,必需按时升井检修。运转中局部通风机每个月要安排检验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个月中旬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通风、机电、安检人员参与,机电科应有检验统计。第七条 因检修、检验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实际情况,机电科制订对应停电方法,通风科制订对应停风、排放瓦斯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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