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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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自主轮换的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可以在满足储备数量和储存品 质的前提下,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 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建 立健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达到应急响应等级 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按照逐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政府储备,本 级政府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可以动用本级政府储备:(一)本行政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三)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 结算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并下达 动用命令。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等量补库。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第二十四条 本省
3、按照总量合理、渐次到位、政策引领、压实责任的原则, 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对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 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部门提出全省社会责任储备品种、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 责任储备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社会责任储备 企业,并与其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第二十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加工、销售和轮 换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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