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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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管理措施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关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该全方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连续改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
2、安全。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该充足发挥卫生行业组织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发明条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够依据当地域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和连续改善制度和工作
3、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相关工作要求。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搜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时公布质控信息。省级和有条件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对应等级、专业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施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关键责任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和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关键责任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该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医疗
4、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该设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关键责任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责任人组成,指定或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关键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评、评定和反馈工作,
5、定时公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连续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内容。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该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关键责任人担任,指定专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关键职责是:(一)落实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
6、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连续改善计划和具体落实方法;(四)定时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定,对医疗质量微弱步骤提出整改方法并组织实施;(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培训和宣传教育;(六)根据相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培养和考评制度,充足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作用。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推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
7、护人民健康神圣职责。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该根据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该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应该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同意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该和其功效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相关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遵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
8、临床路径等相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关键制度,做到合理检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作用。临床诊疗、预防和诊疗疾病用药应该遵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标准,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知情权。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连续改善护理质量。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技科室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验、检验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
9、工作,促进临床检验检验结果互认。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该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置,优化门急诊服务步骤,确保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评科室和医务人员关键内容。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实施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品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要求,建立医院感染风险监测、预警和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和教育,严格实施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制度。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正确、立即、完整、规范。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
10、诊疗活动,应该遵照患者知情同意标准,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隐私保密。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相关要求,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第四章 医疗质量连续改善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相关要求,主动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连续改善。医疗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组织立即、正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医疗机构应该熟练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自我
11、评价,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组织公布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立即搜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结果转化,提升专科临床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该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停完善,定时开展患者和职员满意度监测,努力
12、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职员执业感受。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该开展全过程成本正确管理,加强成本核实、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停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该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告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内部公告。医疗机构应该定时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培训和考评。医疗机构应该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责任人综合目标考评和聘用、晋升、评先评优关键指标。医疗机构应该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时考评、
13、晋升和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评关键依据。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该强化基于电子病历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医院信息化工作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需要,充足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该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对搜集医疗质量信息进行立即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问题立即采取有效干预方法,并评定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连续改善。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汇报制度,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不良事件,促进
14、信息共享和连续改善。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统计和汇报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连续改善医疗质量关键基础工作。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汇报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该提升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步骤,加强医疗质量关键部门和关键步骤安全和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预案,预防、降低医疗纠纷
15、发生。完善投诉管理,立即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监督检验。医疗机构应该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情况。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定制度,能够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定工作,定时在行业内公布评定结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该关键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靠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
16、管理关键指标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反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依靠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和全国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合适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优异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激励,主动推广优异经验和做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未按要求整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责任
17、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案。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验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关键责任人考评关键指标,并和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和个人业绩考评相结合。考评不合格,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关键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严禁或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同意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计
18、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给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五)未根据要求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六)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
19、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验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标准;(六)违规开展严禁或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不合格或未经同意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七)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根据本措施要求推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含义:(一)医
20、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及诊疗过程中,根据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患者医疗照料程度。(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根据医疗质量形成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利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善、连续改善过程。(三)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关键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关键包含: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
21、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汇报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品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连续改善所采取方法、方法和手段,如全方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疗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自11月1日起施行。十八项关键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查对制度。(10)病历书写和管理制度。
22、(11)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2)分级护理制度。(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14)危急值汇报制度。(15)抗菌药品分级管理制度。(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一、第一次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检验、诊疗、诊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二、首诊医师必需具体问询病史,进行体格检验、必需辅助检验和处理,并认真统计病历。对诊疗明确患者应主动诊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疗还未明确患者应在对症诊疗同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医师会诊;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病情及需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认
23、真做好交接班统计。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主动方法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汇报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验、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和所转医院联络安排后再予转院。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实施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危重者入院后当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统计,二级医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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