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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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各参建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制 定。相关名词定义遵从合同约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的管理行为,工程质量保证期执行 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四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 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没有完
2、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 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第六条承包人(供应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整改或运营部门自主整改的,整改费用扣除承包人(供应商)质量保证金。 对于质量保证金不足以维修缺陷工程时,发包人(采购方)保留向承包人(供应商)追 索不足部分费用的权利。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对于遗留缺陷未整改的,经公司与承包人(供应商)协商 达成质量保证金扣除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资料报合约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审核 后,将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后期整改缺陷。剩余的
3、质量保证金返还流 程根据合同质量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发包人和承包人(采购方与供应商)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设 备、材料)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第三章其他第九条施工项目(含防水材料采购项目)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期满申请返还工程 质量保证金时,对结算未完成项目按累计计量金额暂扣2%工程款(货款),待项 目结算完成后办理申请及退还(暂扣款为无息)。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 馆。在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若工程资料未移交的,暂扣竣工结算总金额 (或累计计量款)0.5%工程款(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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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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