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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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企业重庆 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住所: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2、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十条 企业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注:出资百分比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百分比;出资方法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评定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以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3、万元)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出资时间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出资时间(注:出资百分比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百分比;出资方法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 企业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四条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出资额;(三)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实
4、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优先根据其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二)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股东会,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股权;(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实施董事或监事;(六)查阅企业会计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实施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汇报;(七)企业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得企业剩下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其它股东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三)在企业成立
5、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正当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它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企业无自然人股东,无需保留此条)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取得其它股东同意。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6、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各自认缴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对企业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7、(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能够自行出席股东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书面委托书。第二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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