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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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已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2月10日起施行。代省长:袁纯请二六年十一月二日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确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含有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经审核同意以地理名称命名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含:(一)来
2、自当地域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当地域,并在当地域根据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产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其它相关活动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措施。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保护机构由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教授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第八条 省保护机构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和申报工作;(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制订该产品相关标准或管理规范;(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第九条 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行
4、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第十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该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该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第十二条 拟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应该依据产品类别、范围、著名度、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原因,分别制订对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管理规范由申请人组织制订。第十三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
5、地范围提议;跨县域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提议;跨设区市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提议。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提议;(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文件;(三)拟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四)地理标志产品证实材料,包含: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说明;3、产品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和产地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之间关系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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