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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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培训中心。 地址:县镇街号。第三条 培训中心性质:由个人自愿举行、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办学方针,提升学生各项知识基础水平,培养含有创新素质和专长人才,为科教
2、兴国作出贡献。 第五条 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2岁少儿为招生对象。按6-9周岁、9-12周岁两个年纪段分班,每个年纪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出25个学生,计划每十二个月培训人数为100人。办学形式、层次:办学层次为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培训。第六条 培训中心自觉接收县教育局审批,县民政局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举行者是。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统计
3、和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培训中心创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金额:X万。第九条 培训中心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为城区612周岁儿童进行*、*培训;(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三) 学制:短期培训; (四) 办学形式:业余;(五) 办学规模:4个班,1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镇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 培训中心实施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培训中心理事会是培训中心决议机构,理事会组员为 5 人组成,由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该含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行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4、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担任,理事会组员*、*、*、*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立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免职、增补理事;(二) 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五) 决定培训中心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聘用或解聘培训中心校长及内部机构责任人(七) 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十) 决定教职员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需或
5、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该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组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
6、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三)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计划; (四)审核培训中心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中心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中心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培训中心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议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
7、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告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用。校长负责培训中心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培训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确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
8、事会交给其它事项。 培训中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3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行者、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培训中心财务;(二)对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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