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20222465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翼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入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 施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 责任的通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的,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实行代建、 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 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 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 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 程进行见证。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质量管控】 按
3、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建 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混凝土源头管控,必要时可委托监理 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实施延伸监理。第二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应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按要求组织开展工程设计、 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落实同类型首个预制混 凝土构件的验收制度,并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驻厂(场) 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 监督,强化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七条【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造
4、价中足额计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减 少施工噪声扰民行为。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 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健全与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的 应急联络机制、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事故调查处
5、理工作。第五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收 到各参建单位单位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 织竣工验收,并提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 通知项目监督机构,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竣工验收时可邀请 有关专家参加。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实施分户验收,有条件的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 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使业主可以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 量情况。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再次组织购房人查 验房屋质量,对业
6、主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按要求应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三十条【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移交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同 步编制归档资料,并对归档资料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移交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第三十一条【质量保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并独立设置质量保修
7、管理机构,指派专职质量保修 负责人,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验收,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保修期相关规 定约定。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二条【工程交付】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 付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 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交付业主,办理工程质量缺陷 保险的,还应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一并交付。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
8、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资料交付业 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设和管理有效联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责任承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 确在其破产、重组、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 破产、重组、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 确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第三十四条【实施诚信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 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
9、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 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 据共享和交换。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 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 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 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的,将同时抄告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追究建设单 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以下工程质量安
10、全违法违 规情形之一,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 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 国家和自治区房屋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或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包括:钢筋、连接件、预拌混凝土、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防水材料、门窗、排水管材 等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或结构混凝土、砌筑砂浆检测 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含分户验收)的;(四)保修期结束前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
11、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 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 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的。项目整改符合要求后,被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设 单位,应当将整改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经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解除相应行政处 理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2023年 月 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应遵守本办法。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 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12、职责,不替代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 任。第三条【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 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 责,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委托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单位等建设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对建设工程全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房屋 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 安全 首要 责任制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