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海威团发13号 附件: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团费收缴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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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团费收缴和管理办法海威团发(2015 )13号第一条团费收缴工作是各级团组织一项重要的日常工 作,是教育团员的必要手段。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 团组织缴纳团费,是履行团员义务、增强团员意识、保持与 团组织经常联系的有效方式。根据局团委的要求,结合中交 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团组织和团 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第三条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0元。临 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照此标准交纳。(二)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
2、,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三)团员应在每月25日前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 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 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 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四)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 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四条团组织上缴团费(一)下级团组织有义务向上级团组织上缴团费。各项 目团支部所收团费,全部上缴公司团委;公司团委所收团费, 按50%的比例上缴一公局团委。(二)各单位团组织换届时,应向团员代表大会公示团 费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团员监督。(三)各项目团支部每年1月31日之前,按
3、照要求上 缴上年度团费,并由公司团委开具统一的团费收据。(四)各级团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比例和 上级要求上缴团费,不得滞留、截留或瞒报。作为共青团的 基础工作,团费的收缴工作是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考核评价项 目中的“强制否决”条件。未按规定足额按时完成团费收缴 工作的,取消年度的表彰奖励资格。第五条团费的使用(一)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 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 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和任意开支。(二)团费使用须经公司团委主要领导批准。第六条团费的管理(一)团费应由公司团委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 银行,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公司 团委应建立团费账目,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开支报 销符合手续。公司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 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二)负责团费管理的人员,如工作变动,必须做好账 款交接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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