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代建指挥部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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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措施1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措施26三、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平安工地管理措施45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措施58五、工程建设测量技术管理措施65六、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措施68七、工地试验室管理措施72八、工程建设“首件制”实施细则77九、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81十、建设工程协议管理措施86十一、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措施88十二、建设工程计量支付及费用管理措施91十三、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措施93十四、档案管理要求95十五、财务管理措施99十六、公文处理措施(试行)103十七、职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107十八、指挥部部门岗位职责109十九、指挥部年度目标考评管理措施
2、113二十、请销假制度115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愈加好地落实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代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代建指挥部所代建省道101线沙湾段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工程质量,系指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同意设计文件和工程协议对工程建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征综合要求。第四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必需遵照“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信守协议、争创一流”方针。第五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目标为:
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工程质量检验及新疆公路质监部门组织六个月和年度质量检验中,检测指标合格率达92%(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加工和安装指标除外)。关键原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100%。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完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第六条 质量管理应该遵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域现行相关工程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代建指挥部管部门印发其它相关要求等。第二章 质量确保体系和管理网络第七条 代建指挥部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代建单位职责,各参建施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监理单位受代建指挥部委托负责现场质量检验、监督。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本工程
4、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终生制。代建指挥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所负担工程角色和性质不一样负担各自对应责任。第九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确保体系和管理网络。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及违法分包。凡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取得对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三章 代建指挥部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代建指挥部负责工程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标建设中,要认真推行基础建设程序,实施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协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代建指挥部依据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协议要
5、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代建指挥部对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管理起到督导作用。代建指挥部关键管理职责有:一、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总监办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交底,明确各方职责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每个月监理例会制度。二、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帮助建设单位向相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依据质量监督计划书,帮助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组织接收专业监督机构下达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对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五、组织和参与相关工程工作会议,参与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定。六、配合建设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等相关方面矛盾和问题。七、组
6、织联络落实应由建设方供给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建设物资供给。八、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时、不定时地检验和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确保体系运行情况。九、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通常质量事故时候,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分析、调查、取证、核查和处理。十、发觉重大质量事故后,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主动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分析、调查、取证、检验和处理。十一、建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十二、参与由监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帮助工程交工验收,参与质量评定,搜集、整理文字资料,做好归档管理工作。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加强全
7、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完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同意制度,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该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协议要求。二、勘察、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完整、正确、可靠,且方案论证充足,计算结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对应设计阶段相关要求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四、勘察、设计文件必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综合要求。五、勘察、设计文件选择材料、配件和设备,应该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但不
8、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协议要求立即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并应不定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相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六条 施工图正式下发后,由代建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设计单位应对会审疑问进行解答,并依据会审意见对设计进行必需修改,施工期间出现变更设计,必需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会审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立即提出;按会审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双方协议协议和现
9、行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工程设计变更按相关印发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措施(试行)通知办理。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所负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协议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对应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需持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资质证书,并依据核发从业资格负担对应监理工作。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需严格实施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推行监理协议,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实施;监理单位代表代建指挥部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在施工阶段、缺点责任期阶段搞好施工质量“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控制并对施工质量负担监理责任;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
10、“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同时必需接收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方法;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同意特殊技术方法和特殊工艺;监督施工协议中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协议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还应做到: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推行协议,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立即进行查处。 二、监理必需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和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验旁站关”和
11、“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理。三、加强对工程试验管理。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资质审核和考察,试验室设置应满足协议文件要求。 四、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质量和进度、安全之间关系。五、每季组织质量检验评选工作,监理要作应做好工作日志和旁站统计,做到文字为凭、数听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检验、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资料整理交代建指挥部归档。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需经代建指挥部同意;
12、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报代建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二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不得进入工程量计量程序,不得进行中间验收或交工验收。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需依据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协议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代建指挥部质量管理方法,对其施工工程质量负责,并接收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确保体系监督检验。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必需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推行全方面质量管理,制订
13、和完善岗位职责、质量责任及考评措施;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方面跟踪质量控制,项目经理为质量确保体系第一责任者;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需提交规范开工汇报,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协议要求规范、标准进行全方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汇报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关键责任人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关键部门责任人不得擅离职守,项目经理、总工如需离岗必需经总监办、代建指挥部同意,其它相关人员如需离岗按要求报经总监办同意。对擅离职守,按协议给予
14、处罚。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应按要求(主体工程严禁分包)向总监办办理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按协议对其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统计和专员签字,并得到监理单位见证;质量检测单位应有对应资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总监办核发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应立即提出意见和提议。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
15、三级自检制度,严格工序过程管理。对关键工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需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确保万无一失。第三十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整理工作,必需符合相关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要求向代建指挥部提交完整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正确和完整。第三十一条 实施质量检验评选制度。对施工单位定时进行综合考评,奖优罚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监理单位、代建指挥部、专业质监机构汇报。第三十三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向监理单位、代建指挥部、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保护现场接收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章 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材料和设
16、备采购单位,负担对应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材料和设备,必需符合相关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要求,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须提供相关质量确保资料;全部用于工程项目标材料、设备均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未经检验验收材料、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五条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协议要求指定采购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第三十六条 在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根据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第八章 质量确保方法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代建指挥部承建工程各级质量责任制。关键内容有:一、根据相关全区公路建设工程
17、实施质量责任登记制通知(新交工程16号文)要求,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二、建立代建指挥部管理责任制,由代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负代建管理责任。三、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责任对所承建项目标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追查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领导责任。四、建立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施工单位按职责对本工程项目标工程质量终生负责。五、推行工程质量创优制度。在工程实施中应编制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六、实施工程首件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相关印发首件工作样板制度及次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通知(新交建施工2
18、74号)。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施国家基础建设程序:一、严格实施建设程序,根据国家要求推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核、开工汇报和完工验收等工作步骤报批手续。二、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汇报和初步设计文件,在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标准、要求、要求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费用。第三十九条 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一、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度。二、实施工程监理制。由含有对应资质条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需配置足够、合格监理人员。三、实施协议管理制。各类协议全部应有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要求,推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四、开工前,办理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19、。五、公路工程根据交通运输厅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实施完工验收制度。六、设置质量奖励基金,对全方面达成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和质量控制方面优异个人给奖励。第四十条 建立质量管理会议制度,代建指挥部定时召开质量会议,各施工标段每个月召开质量例会。第四十一条 严格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发觉通常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后,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相关单位应主动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分析、调查、取证、检验和处理。依据质量事故等级由对应部门处理。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和时效年限:一、工程质量事故,指因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
20、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填补本质缺点,因结构物坍毁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和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事故。二、时效年限:道路工程为监理工程师鉴认交工证书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结构工程为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通常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划分和汇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汇报制度实施。第四十四条 质量事故处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汇报单位。二、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需以最快方法,将事故简明情况同时向代建指挥部、质量监督机构汇报;在质量监督机构、建
21、设单位、代建指挥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类别性质后,再按要求时限和要求进行上报。三、现场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施工、监理、代建指挥部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法反应现场原状。四、调查汇报内容。工程概况:关键介绍事故相关部分工程情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过程、现实状况;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评定:说明事故对工程安全、使用功效有何影响,应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注明事故经
22、处理工程情况已稳定;事故包含人员和关键责任单位情况;对造成质量事故责任者,提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触及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关键责任单位,提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提议,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方法和提议。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标准。质量事故处理实施“四不放过”标准: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四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方法不放过。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方法,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供,必需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质量事故处理应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效,事故处理完成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
23、案,并填报质量事故汇报单和质量事故处理单。六、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汇报期限,有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和事故相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将按相关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交通部第3号令)、交通运输厅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实施细则,工程完工后,含有下列条件则可进行完工(交)验收验收。公路工程(协议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一、协议约定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订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要求要求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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