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统一标准及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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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局公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相关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础规范(试行)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础规范(试行)一、总 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依据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订本规范。2.本规范适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及检验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
2、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全部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成“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础要求6.煤矿企业必需根据煤
3、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必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和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要求对传感器定时调校,确保
4、监测数据正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快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立即做好应急处理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础要求13.煤矿企业必需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AQ1048-)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优异、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要求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正确掌握井下人
5、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需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对应标准。15.全部入井人员必需携带识别卡(或含有定位功效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关键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关键区域、出入限制区域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置显示设备,实施
6、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础要求19.煤矿企业必需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要求(安监总煤装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效基础上,依靠其它避险系统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含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给、人员生存保障等基础功效,在无任何外界支持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全部些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含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其它临时人员,并按要求留
7、有一定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设置要和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楚、醒目标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改变立即调整和补充完善,包含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础要求26.煤矿企业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基础上,必需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全部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要求,深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确保对井
8、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择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大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大于50毫米。29.全部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小于200米。有条件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和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和回风巷有些人作业处等地点最少设置一组
9、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应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它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和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确保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含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效,零部件连接应牢靠、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出5毫米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
10、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噪声应小于85 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大、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小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
11、路应敷设牢靠平直,采取保护方法,预防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管路应采取保护方法(如在底板埋管或采取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础要求38.煤矿企业必需结合本身安全避险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井下水源应和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方法。40.全部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周围应安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方法。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
12、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础要求43.煤矿必需根据安全避险要求,深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无线通信系统应和调度电话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关键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关键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需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电话。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13、采掘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入井口处应含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地点。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立即上报并处理。52.煤矿
14、应加强“六大系统”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改变,立即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十二个月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验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效等安全性能。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时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验,定时进行调试、校正,立即升级、拓展系统功效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三个月最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确保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成标按时间
15、80%时,应立即更换。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验、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完好状态,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验、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确保其服务范围内作业人员安全。九、验 收60.验收组织单位应依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础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含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汇报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
16、全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要求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该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汇报。内容包含“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时间、内容、方法、人员、发觉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关键包含:“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六大系
17、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方法;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置、培训要求;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部署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统计、维修统计等。煤矿事故应抢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汇报。(5)其它需要提交材料。64.验收单位应该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根据“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标准,立即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教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18、。发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要求程序审批;(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3)系统功效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4)未按要求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十、监督检验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督促煤矿企业根据要求时限和建设完善基础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要求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煤矿企业要责
19、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责令停产整理。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经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其安全设施完工验收不予经过。已经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相关内容,应在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相关要求,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则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71.本规范
20、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运裕企业“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使用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要求。二、 安全监控系统必需二十四小时运行。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要求,稳定性大于15天。 三、 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关键大巷内监测设备由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常常移设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要求移设,瓦检员监督实施,严禁私自停用
21、。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统计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有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企业三违处罚措施相关条款严厉处理。 六、 使用单位必需依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确保正常使用。若不按要求移设和悬挂,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需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预防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人为原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
22、线、传感器等损坏,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方法时,必需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监测电缆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要求,并绘制部署图,报矿总工程师同意。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需依据已同意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方法提出安装申请汇报,上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需依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需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
23、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调试和日常校验设置工作。 十、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需和调度监控中心联络,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需经安监处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订安全方法后,方可进行。十一、全部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需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成后,在开工检验时现场进行交接,到时机电动力部、安监处、施工单位责任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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