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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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政务信息服务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政务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国有企业实际情况,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便于政务信息的查询、 咨询和使用。第八条 政务信息服务内容应当涉及国有企业的业务办理、政策解读、咨询回复 等方面的服务。第九条 政务信息服务途径应当包括电子邮件、网站、电话、信函、短信等多种 方式,方便公众进行查询、咨询和反馈。第四章政务信息管理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政务信息的采集、管理、 存储、传输、发布、维护等方面,并设立专门的政务信息管理机构或部门。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采
2、 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防护和备份。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国有企业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五章监管机制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公开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防范和处理公共争议事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政务信息 工作的稳定和安全。第六章法律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 标准进行。对于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以及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标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部门。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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