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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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 益分配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 和巴中市南江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 作具体推进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 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 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 地增值收益收取
2、的资金。第三条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 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 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四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 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第五条调节金征收范围为南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 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
3、股)或其 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 方应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区分 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作价出资(入股)金额与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 准。(一)商服用地根据宗地所在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范围不同级别区别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 的2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三级的,按成交价的15% 计提缴纳。(二)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用地按成交价的10%计提缴纳。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使用权进 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 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再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 例缴纳调节金。其中:商服用地按3%缴纳;工业、仓储及其 他类型用地按2%缴纳。(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 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 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 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 及通过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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