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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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管理规定(试行)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的收支管理,保障治超经费的合法、规范使 用,保护国有资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的收支管理。第三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保障资金 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第四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应当根据治超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经 费使用计划,并进行核算和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经费使用。第二章治超经费的来源和计划第五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自筹、罚款和其他收入等。 治超经费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入相关收入和
2、支出预算中。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治超经费使用计划,明确治超经费的用途、数量和时 间,并按照计划进行支出。第七条治超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遵循节约用时、用 人和财务的基本要求,保证治超经费的安全、合法和规范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监督和检查。第三章治超经费的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分级支出和分级监督 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结算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治超经费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治超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经费 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治超经费的违规使用行为。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治超经费应当设立专项账户进行收支管理,确保治超经费的 专项用途和专项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治超经费相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违反本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治超经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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