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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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住房管理水平,推动秀美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强化规划管控 1.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严格根据国家和省制定
2、的村镇规划标准仔细做好本区域村镇规划。村镇规划要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接,坚持爱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难等危急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好用性和可执行性,提升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托付具备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加快规划编制力度,2022年要全面完成全部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22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规划编制。320、319国道沿线乡(镇)2022年要完成限制性具体规划的编制;其他乡(镇)要求202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 2.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各地要实行有效措施,引导农夫建房按
3、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需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探讨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要刚好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要刚好订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肃穆性和权威性。 二、严控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即宅基地)用地安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安排,要根据节约集约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用地安排,不得超安排批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下达的农夫建房用地安排,依据建房户的条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限制村镇建设用
4、地规模,每年分批次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1.严格执行耕地爱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限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退“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需拆旧。激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
5、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提倡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明确管理权限。依据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夫住宅和居民私房,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看法(试行)的通知(萍府字20226号文件),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方法,逐步消退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确需改造,按萍府字20226号文件执行。
6、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确需新建、改造、安置的农夫建房,应当先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尽量避开占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马路以上建筑限制区的应当根据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限制距离规定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限制范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交通、
7、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详细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审核审批管理和巡查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当,城建规划办、国土所、新农村建设办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2.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村镇规划的指导检查,并在乡(镇)设立规划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乡(镇)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运用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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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全市 农村 住房 建设 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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