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报告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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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题检验1、检验对象辖区内房地产企业。2、检验年度通常检验税款缴纳情况,有包含税收违法行为,应追溯以前年度。3、检验内容此次专题检验要落实各税统查标准,关键检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1)营业税关键检验内容1)按协议要求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销售款是否纳税;2)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立即纳税;3)多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和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赔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要求足额纳税;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全部权或不动产全部权,但未和接收投资方共担风险,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百分比分成
2、行为是否纳税。(2)企业所得税关键检验内容1)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关键是多种经营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要求入账,有没有已实现收入不确定、长久挂往来或做账外收入情况;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正当。要结合行业特点关键检验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3)个人所得税关键检验内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深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国税发5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检验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缴纳情况,尤其要将房地产企业经营者作为检验关键。要着重查处以下行为:1)纳税人
3、和扣缴义务人签定假协议、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行为;2)扣缴义务人有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行为。4、时间安排(1)此次专题检验从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2)10月底前,各地以省级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此次专题检验总结汇报。一、营业税一、相关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事项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她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和个体户职员,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组成纳税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施分包或转包,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她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
4、二、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只要是在境内不动产,且不管其是否为境内或境外单位、个人开发,或是否在境内或境外销售,全部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确定应税行为是否成立,能够从两个方面把握:1、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能成立,不然,就不成立。具体征收范围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其征收范围包含:代理业、
5、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它代理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她人使用业务。但融资租赁不属于“租赁业”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业”征税。凡从事房地产出租业务单位和个人,以其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全部权或使用权行为。其征收范围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土地全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负担投资
6、风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4、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全部权行为。其征收范围包含: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土地附着物。(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权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法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销售其它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它土地附着物全部权行为。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销售后,以其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和她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有权一并转让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
7、负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三、计税依据(一)建筑业1、建筑业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多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依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直接费;依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间接费;依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要求标准计算计划利润;依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要求税(费)标准计算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施工
8、企业收取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全部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纳税人从建筑、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不管和对方怎样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质和动力价款在内。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含设备价款在内。4、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她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5、自建行为营业额依据同类工程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6、包工包料
9、、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7、招标,投标工程营业额。(二)销售不动产1、代收代付费用2、以房换地营业额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过程中,出资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出地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税行为,因为双方是经过比较原始“以物易物”方法进行交易,所以必需正确核定其营业额。例 假设在一合作建房事件中,出地方出地1000平方米,建成房屋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双方按5:5百分比房屋,那么对出资方来说,就相当于将5000平方米房屋销售给了对方,其营业额就是那5000平方米房屋价值,对出地方来说,就相当于将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其应税营业额就是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因为双方未
10、进行货币结算,就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核定房屋营业额。即:(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对以房换地行为征税时,假如没有可供参考同类不动产,只能核定计税价格。假定建造房屋共耗资1000万元,建成后房屋以5:5百分比分成,则等于是出资方将工程成本为500万元房屋销售给了对方。500万只是投资方工程成本,并不能作为投资方销售不动产营业额。而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投资方营业额。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利润为20%,那么其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
11、:500万元(120%)(15%)632万元。3、以不动产抵顶贷款营业额核定不动产原全部些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营业额时,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核定,假如在贷款期满以前,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这是借款人营业额并非其所欠银行贷款本金,而是其还未归还银行本息累计。假如在贷款期间就已将不动产和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那么借款人销售不动产营业额就为其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当然在实际借贷业务中,所抵押不动产,其价值往往大于贷款金额。这时通常经过公开拍卖或银行估价用大于欠款金额部分,再扣除拍卖费用后,将剩下部分归还借款人,对此就应按实际拍卖价格作为借款人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不能扣除拍卖费用。假如是由银行
12、和借款人双方估价,由银行将不动产实际价值大于所欠款项部分补给借款人,则借款人销售不动产营业额就为欠款金额加上银行支付不动产余款。例 某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年贷款利率为20%,则5年后银行应收本息累计20万元,因该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将所抵押房屋收归已经有,经双方协商,核定该房屋价值25万元,银行又向借款人支付了5万元,那么借款人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20万元加上5万累计25万元。4、以“还本”方法销售建筑物营业额5、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她人行为,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通常要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
13、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日。这一要求明确了纳税人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有含有了下面两个条件中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1、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当日;2、纳税人取得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日。(二)特殊要求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当日。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和她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全部权转移当日。五、销售不动产征税若具体问题(一)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征税问题(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界定问题(三)伴随企业吞并、合并
14、发生不动产全部权转移行为是否征税问题(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和她人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六)以“还本”方法销售建筑物征税问题(七)相关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6718号)(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该根据中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就其取得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和拆迁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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