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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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措施,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各院(系、部、科)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系、部、科)以购置、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法获取仪器设备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能够不适用本措施: (一)包含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 (二)因自然灾难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需紧急采购; (三)人民生命财产
2、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 (四)一些特定其它情况。第五条 采购仪器设备应该遵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标准。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供给商第六条 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集中采购机构,后勤处设备办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仪器设备,可由后勤处设备办自行采购,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八条 供给商是指含有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法人和其它组织,包含中国供给商和外国供给商。 第九条 中国供给商应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含有良好信誉;(三)含有推行协议能力和
3、良好推行协议统计;(四)良好资金、财务情况;(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其它条件。第十条 外国供给商应含有下列条件:(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进入中国市场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二)依据中国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条约、协定要求准入中国市场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三)外国供给商通常应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给商享受并推行和中国供给商相同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法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通常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起源采购等方法,须公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按相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实施。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给
4、商投标采购方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给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购方法。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给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含有竞争性采购方法。单一起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给商直接购置采购方法。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通常应实施邀请招标采购方法,被邀请特定供给商通常由采购机构和后勤处设备办商议确定。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二)因出现不可预见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法得到;(三)投标文件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四)供给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五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尤其要求;(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标准规格现货时,能够采取询价采购方法。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采取单一起源采购方法:(一)只能从特定供给商处采购,或供给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适宜供给商替换;(二)原采购后继维修、零配件供给、更换或扩充必需向原供给商采购;(三)在原招标目标范围内,补充协议价格不超出原协议价格50%,所以必需和原供给商签约;(四)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可能经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形式进行采购。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
6、下通常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年度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成批采购须经项目论证。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汇报”,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要求社会集团控制购置商品,各院(系、部、科)必需书面提出申请,由后勤处、计财处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或后勤处审批。 第二十条 关键建设项目均实施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责任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依
7、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每十二个月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十二个月年底编报整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后勤处设备办。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要求以下: (一)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法,应该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给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该包含所购仪器设备要求和条件和拟订协议关键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供给商和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她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人数和和招标投标相关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该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法进行。开标时应该众验明全部投标文件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二条 非招、
8、投标方法采购工作程序通常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法采购工作程序通常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法时,由后勤处设备办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协议需要变更时,应该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汇报后勤处设备办。 第五章 学院采购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收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取招、投标方法采购项目,后勤处设备办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协议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院采购预
9、算要求; (三)协议关键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协议中是否包含了对协议推行验收提出尤其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院党纪、政纪相关要求处理;有意给供给商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一)应该采取招标采购方法而未采取; (二)私自改动采购标准; (三)和供给商违规串通: (四)开标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和中标人签定采购协议;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检验或不如实反应情况,不提供相关材料; (六)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10、,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更正:给学院造成损失,应该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给商资格;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给商; (四)和采购机构违规串通;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和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协议;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推行本措施要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党纪、政纪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含有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11、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实施。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措施(暂行)依据南京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和房改办()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主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停满足教职员日益增加住房需求。第二条 根据新房新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第三条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措施”,量力而行,稳妥推进。第二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起源和
12、实施范围第四条 职员处理住房关键由个人购置,购置资金起源为:职职员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补助。第五条 住房补助含租金补助、购房补助、工龄补助,其资金起源包含财政拨款、本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其它收入分成。第六条 凡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成要求标准正式教职员和离退休教职员购置商品房(包含二手房)均可发放住房补助。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标准及补助发放程序第七条 购房补助建筑面积标准:通常干部、职员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高级职称)为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为135平方米。补助标准按申报时职务职称享受标准计算。以往教职员购置商品房,凡
13、已申请办理并发放了住房补助,按一次性补助发放标准,不再受理。第八条 1998年11月30日前参与工作无房教职员,在新购房时按要求面积标准计发购房补助;住房面积未达成要求标准,新购房时按要求面积和原住房面积差额计发购房补助。(一)教职员购房补助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额和补助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额申报时市政府公布标准实施。(二)工作年限满25年教职员购房补助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教职员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其剩下年限补助可一次性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三)工作年限未满25年购房教职员调离、辞职,借支金额由新调入单位或教职员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九条 1992年
14、前工作教职员在购房时发放工龄补助。工龄补助为教职员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助率、1992年前工龄和购房补助面积四项之积。每十二个月度教职员家庭负担价按市政府公布标准实施。第十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与工作教职员,由学院逐月发给住房补助;补助额为教职员本人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和住房补助率之积,补助率按市政府到时公布标准实施。第十一条 建立购房补助、工龄补助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凡已购商品房或在购商品房教职员均须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发放一次。第十二条 购房教职员在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有
15、效购置商品房契约、发票(包含契税发票)、个人原住房情况说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原住房包含以房改价购置或租赁成套房、适用房。第十三条 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将依据教职员个人申请和提供资料,认真搞好住房调查和审核,按工龄长者、同工龄职务职称高者、再相同面积差额大者优先标正确定发放对象,并依据标准计算购房补助和工龄补助,经学院房改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发放。第四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组织领导第十四条 我院职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措施政策性强、改革力度大,要主动引导教职员树立住房新观念。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并设房改办公室,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挂
16、靠在后勤处第十六条 本实施措施由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措施经各基层分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次院长办公会经过,并给予实施。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房改政策和要求实施。 附件: 学院房改领导小组组员名单组 长: 蔡步前副组长: 潘国华 孙和亮成 员: 王卫兵 田乃清 任启全 刘元基 周志磊 赵丽雯 高恒进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海事院(以下简称学院)饮食卫生长久有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及其它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职员身体健康,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及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17、理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学院饮食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实施后勤处管理督查、医院监督指导、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工作标准。第三条 凡在本院范围内一切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要求。第四条 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是饮食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饮食卫生安全负全方面责任。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该逐层建立饮食卫生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在单位营业之前均须取得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卫生许可证并到后勤处立案后方可办理营业手续,以后每十二个月复核一次。第六条 各单位公用房屋不得私自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可对违
18、反本要求饮食服务经营单位 进行检举、举报。第二章 饮食卫生管理责任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院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行以下职责:(一)落实落实各项饮食卫生法律法规,制订学院各项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二)监督、检验学院各项饮食卫生规章制度实施情况;(三)监督、检验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管理规章实施和方法落实情况;(四)将饮食卫生作为考评后勤集团及相关行业企业年度后勤服务工作关键指标;(五)按学院要求汇同相关单位对学校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做好学院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前立案工作;(七)汇同院门诊部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八)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
19、交办其它饮食卫生管理事宜。第九条 门诊部是学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推行以下职责:(一)对学院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对全校师生职员进行饮食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时开展对饮食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三) 建立学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四) 负责学院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后医疗救治工作;(五) 建立学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汇报制度,发生事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后应立即汇报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六) 帮助当地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七) 帮助后勤处开展学校
20、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检验工作。第十条 后勤处是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具体管理部门,推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在和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签定经营协议时必需将饮食卫生作为经营协议关键指标;(二) 负责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饮食卫生工作日常管理、监督和检验工作;(三) 督促并组织所属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对饮食卫生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四) 制订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在院门诊部指导下定时组织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五) 按学院要求立即处理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饮食
21、服务经营单位是学院饮食卫生直接管理部门,推行以下职责:(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必需建立饮食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告,接收用餐者监督,同时要主动配合、主动接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二)学生食堂应建立严格安全保卫方法,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果断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场所,杜绝投毒事件发生,确保用餐者卫生和安全。(三)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该建立事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事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方法:(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向学校后勤处和医院汇报;(2)帮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22、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部门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其它方法,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系、部应该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可疑食物。第三章 饮食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一)饮食从业人员必需身体健康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健康证,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验,按要求接收预防接种,建立健康卡片,饮食服务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饮食从业人员建
23、立健康档案。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饮食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 饮食从业人员必需熟悉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法规,定时考评,不停提升卫生知识水平,并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便后、处理食品原料后应用肥皂及流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要勤剪发、勤洗澡、勤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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