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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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试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3.2 总平面设计 第4章 建筑设计 4.1 通常要求 4.2 通用试验室 4.3 专用试验室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4.6 试验室建筑设备 第5章 安全和防护 5.1 通常要求 5.2 防火和疏散 5.3 防化学危害 5.4 防生物危害 第6章 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 6.1 通常要求 6.2 采暖 6.3 通风 6.4 空气调整和制冷 第7章 气体管道 7.1 通常要求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7.3 管道连接 7.4
2、安全技术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通常要求 8.2 给水 8.3 排水 8.4 污水处理 第9章 电气 9.1 供配电 9.2 照明 9.3 接地 附录A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科学试验建筑设计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试验室为主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第1.0.3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现行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优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
3、护要求。第1.0.4条 科学试验建筑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第2章 术 语第2.0.1条 科学试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建筑。通常包含试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2.0.2条 试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用房。包含通用试验室、专用试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提供服务用房。包含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试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隶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2.0.4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确保用房。包含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
4、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用房。第2.0.5条 通用试验室:适适用于多学科以试验台规模进行常常性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试验室。第2.0.6条 专用试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试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试验室。第2.0.7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试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试验资料、查阅文件、整理试验数据、编写结果汇报等用房。第2.0.8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确保试验用房含有适应性设计标准,即从目前和长远科学试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发展改变出发,综合考虑确定试验用房三维空间尺寸、试验室建筑设备及
5、试验仪器设备部署、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给方法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面积。第2.0.9条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用房。包含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环境条件包含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方法。常采取仪器设备包含摇床、培养箱等。第2.0.10条 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防振天平台上。第2.0.11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微量天平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
6、光直射等环境条件。第2.0.12条 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第2.0.13条 准备间:一些专用试验室配套房间,供试验人员做试验前准备工作。第2.0.14条 防生物危害试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试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试验工作房间,最关键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负压。第2.0.15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竖向井道。第2.0.16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空间。第2.0.17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空间。第2.0.18条 应急喷淋:为确保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安全,多在靠近该类试验室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
7、或人控开关喷淋设备,以备试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立即进行喷淋救护。第2.0.19条 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污(废)水中含一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周围设置排出污水处理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给予处理,以达成国家排放标准。第2.0.20条 试验室工作接地:为确保要求接地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接地。第2.0.21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接地。第2.0.22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接地。第2.0.23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接地。第2.0.24条 防雷接地:为确保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接地。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
8、基地选择第3.1.1条 基地选择必需符合当地城市计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应节省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第3.1.2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试验工作要求,并应含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第3.1.3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试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第3.1.4条 基地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第3.1.5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对应保护方法。对科学试验工作本身产生上述危害,亦应采取对应环境保护方法,预防对周围环境影响。第3.1.6条 基地应有对应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方法。3.2 总平面设计第3
9、.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试验工作要求,计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计划面积指标要求实施。第3.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含各类用房、室外试验场地和道路平面部署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第3.2.3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和现有公用设施等。第3.2.4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部署,做到功效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络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第3.2.5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试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预防污染及干扰相关要求。第3.2.6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
10、平面中位置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要求。第3.2.7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试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依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部署,在无法确保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需隔振方法。第3.2.8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部署,并和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第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绿化要求,且宜合适提升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选择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预防污染。第4章 建筑设计4.1 通常要求第4.1.1条 科学试验建筑应由试验用
11、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效分区明确、联络方便、互不干扰。第4.1.2条 通用试验室、专用试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取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含有使用适应性。第4.1.3条 窗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整科学试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前提下,应降低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整试验室外窗应含有良好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可开启窗扇。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方法。第4.1.4条 门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试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
12、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试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房间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第4.1.4.3条 试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方法。第4.1.5条 走道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要求。第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第4.1.6条 楼梯第4.1.6.1条 楼梯设计必需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4.1.6.2条 科研试验人员常常通行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
13、7m。第4.1.7条 四层及以上科学试验建筑宜设电梯。第4.1.8条 厕所第4.1.8.1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第4.1.8.2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置洗手盆及镜箱。第4.1.8.3条 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第4.1.9条 科学试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和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第4.1.10条 更衣间第4.1.10.1条 科学试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
14、鞋柜。第4.1.10.2条 更衣间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二者结合部署方法。第4.1.11条 采光第4.1.11.1条 通用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第4.1.11.2条 利用天然采光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第4.1.12条 隔声第4.1.12.1条 通用试验室、学术活动室许可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第4.1.12.2条 产生噪声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和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不然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方法。第4.1.13条 隔振第4.1.13.1条 产生振动公用设施等用房不
15、宜和试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方法。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方法。第4.1.14条 室内净高第4.1.14.1条 通用试验室和研究工作室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整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整时,不应低于2.40m。第4.1.14.2条 专用试验室室内净高应按试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要求确定。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4.1.15条 室内装修第4.1.15.1条 试验用房、走道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
16、、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试验室地面应含有耐酸、碱腐蚀性能;用水量较多试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4.1.15.3条 需要定时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试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和墙面之间,墙面和地面之间、墙面和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大于0.05m半圆角。室内应降低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条 通用试验室不宜设吊顶。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空间,宜采取活动板块式吊顶。4.2 通用试验室第4.2.1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和通风柜、试验台及试验仪
17、器设备部署、结构选型和管道空间部署紧密结合。第4.2.2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试验台宽度、部署方法及间距决定。试验台平行部署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第4.2.3条 通用试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试验台长度、通风柜及试验仪器设备部署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第4.2.4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部署边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部署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和另一侧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第4.2.5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靠两侧墙部署边试验台和房间中间部署岛式或半岛式中央试验台之间净距
18、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部署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其和试验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试验台端部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6.60m。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要求部署通用试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门时,其对应净距应增加0.10m。第4.2.7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通用试验室,试验台之间或试验台和试验仪器设备之间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要求。当连续部署两台及以上岛式试验台时,其端部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m。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试验台不宜和外窗平行部署。必需和外窗平行部署时,其
19、和外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30m。第4.2.9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部署边试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部署需要公用设施供给边试验台。第4.2.10条 靠侧墙部署边试验台端部和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试验台端部和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试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门斗时,则试验台端部和退进门斗墙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1条 当通风柜操作面和试验台端部相对部署时,其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2条 通用试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第4.2.13条 通用试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部署。设置空气调整通用试验室宜部署在北向。4.3 专用试验室第4.3.1条
20、由标准单元组成专用试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试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要求确定。部署通风柜和试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对应要求。第4.3.2条 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专用试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对应技术方法。第4.3.3条 生物培养室第4.3.3.1条 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更衣柜和换鞋柜。第4.3.3.2条 由多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第4.3.3.3条 生物培养室应预防人流交叉感染。宜部署在建筑物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
21、闭窗及遮光百叶。第4.3.3.4条 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和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效房间之间,宜采取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骨架宜采取不易变形及耐清洗材料制作。第4.3.3.5条 生物培养室和各功效房间玻璃隔断墙上门,宜采取推拉门。第4.3.3.6条 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位置。第4.3.4条 天平室第4.3.4.1条 天平室应设置面积大于6m2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部署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第4.3.4.2条 天平室和前室之间应采取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取推拉门。第4.3.4.3条 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部
22、署时,应和墙脱开,台面宜采取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台板,并不得采取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区域。第4.3.4.4条 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要求外,应部署在试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第4.3.4.5条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许可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数据选择,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要求。第4.3.5条 电子显微镜室第4.3.5.1条 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许可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部署,且宜部署在建筑物底层。第4.3.5
23、.2条 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5.3条 电镜间不宜设外窗。第4.3.5.4条 电镜间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第4.3.5.5条 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方法。和电镜配套使用有振动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整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第4.3.5.6条 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需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条 谱仪分析室第4.3.6.1条 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部署,且宜部署在建筑物底层。必需部署在楼层时,应采取对应隔振方法。第4.3.6.2条 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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