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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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旨在调节国家及其关于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公民互相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总称。2、 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指定旨在调节国家及其关于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统称。3、 合同: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明确互相间权利、义务关系合同。4、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有关。5、 建设活动中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2、、施工单位及其关于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相应管理与被管理关系。6、 建设活动中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横向协作关系。普通应当以合同形式拟定。7、 建设活动中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互相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8、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一项基本规定。9、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节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10、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节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法律关系是以一定法律规范为前提,是一定法律规范调节一定社会关系成果。1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
3、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节,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参加者。12、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13、 法律事实:是指可以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实和事实。14、 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行为。15、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献活动。16、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法定职能活动。17、 法律体系:普通指由一种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统一整体。18、 建设法律体系:是指
4、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等衔接起来,形成一种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完整统一体系。19、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关于公司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拟定其承担任务范畴,并发给相应资质证书一种制度。20、 建筑业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公司。21、 劳动法:是调节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其她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22、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既具备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又具备平等性和从属性社会关系
5、。23、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24、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5、 安全生产法:是指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除涉及狭义安全生产法之外,还涉及与其配套实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6、 担保法:在借贷、买卖、货品运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可以依照本法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7、 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加工程各方守信履约风险管理机制。28、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6、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29、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送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30、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3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32、 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方式。33、 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设定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订立合同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
7、投标保证金。34、 保险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合同。35、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予以补偿保险。36、 税法:是调节税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37、 税务管理: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派特点,对税收分派全过程进行决策、筹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一种管理活动。38、 公司法律地位:是指由法律规定公司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9、 都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期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拟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运用土地
8、,协调城乡空间和各项建设综合布置和详细安排。40、 都市规划管理: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或都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都市当局对规划实行管理,重要涉及都市用地管理和都市各项建设管理。广义都市规划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都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及关于工作管理。41、 都市规划法:广义都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节在都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法律规范总称。所谓都市规划是为合理运用都市土地,协调都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综合布置和详细安排。专义都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42、 城乡规划实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
9、证。43、 选址意见书: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法律凭证。44、 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畴符合都市规划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法律凭证。45、 暂时建设:是指必要限期拆除、构造简易、暂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她设施。46、 暂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她因素,需要暂时使用并限期收回土地。批准暂时建设和暂时用地有效期限,普通均不超过两年。47、 暂时建筑:是指必要限期拆除、构造简易、暂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她设施,暂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
10、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有效期限。48、 都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较大居民点(涉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镇)。普通而言,人口较稠密地区称为都市(city),普通涉及了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49、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合理运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各种法律规范总称。50、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投入和收益导致损失补偿。按照国家政策关于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51、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
11、三资公司,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商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52、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获得者获得用地一种方式,同步也是土地资产处置一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但可以占有、使用和获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合同、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53、 拍卖:又称竞拍,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期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土地使用权故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原则拟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一种出让方式。54、 招标: 是指在指定期
12、限内,由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取出让和收取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55、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品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一种交易方式。56、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通过协商后双方达到一致意见57、 挂牌交易: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为了避免价值流失经常采用交易形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示,按公示规定期限将拟出让交标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合挂牌发布,接受竞买人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依照挂牌期限截止时出价成果拟定土地使用者行为。58、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
13、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所获得或者免费获得没有有效期限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59、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涉及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60、 军事用地:普通应涉及军队营区,国防工程设施、后勤基地、军事训练和实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当涉及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用地。61、 都市基本设施用地:都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都市水运码头;机场;都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都市交通广场等都市公共交通设施。6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行为,涉及出售、互换和赠送。63、 土地
14、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租赁给她人使用,由她人向其支付租金行为。64、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65、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法律行为。66、 土地使用权终结:是指因法律规定因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67、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合理运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各种法律规范总称。68、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顿
15、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1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行为。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有效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69、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通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献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法律行为。70、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工程发布告示,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取条件优越者来完毕工程建筑任务一种法律行为。71、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取中标人为目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法人或者其她组织。72、 招标公示:是指
16、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品采购、服务需求、合伙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发布交易原则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规定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取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一种文书。7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示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示,吸引众多公司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取中标单位招标方式。74、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取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招标方式。75、 招标投标阶
17、段:76、 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77、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响应招标、参加竞争法人或其她组织,某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容许个人参加投标。78、 招标文献: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献和参加投标根据,同步也是评标重要根据,由于评标是按照招标文献规定评标原则和办法进行。79、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邀请,按照招标文献规定规定,在规定期间和地点积极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献并以中标为目行为。80、 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81、 标前会议:投标人研究招标文献和现场考
18、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予以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82、 开标:招标单位在规定期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状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涉及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或单位)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修改过程。83、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进行比较,以便最后拟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84、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依照全体评标成员签字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成果编写报告。85、 定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行为。定标是采购机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她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工作有:决定中标人,告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
19、,向中标人发现授标意向书,告知所有未中标投标,并向她们退还投标保函等。86、 竞标:是基于老式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出价者。87、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潜在投标人比较多招标项目,招标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先审查,拟定有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名单,并向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告知过程。88、 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同步将中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告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备法律效力。89、 询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献内容含义不明确某些向投标人所作询问。90、
20、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那一某些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均有而计算出一种合理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单位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91、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一某些依法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承包单位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毕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92、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种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毕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项或几项交给一种承包单位完毕行为。93、94、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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